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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援条例》出台后工作的思考

    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奠定了基石,其在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同时,也在第八条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在我们周围,主要由法学院学生组成、教师作为后援的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正在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有一些问题,笔者耳濡目染,颇有感慨,拟就其前景、地位与困难略做探讨。

    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前景看,应该说,法学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有很大优势和很重要的意义的:

    首先,参与者具有的青年人特别高涨的热情是其不竭动力。以中南大学为例,广大学生完全是出于一腔热情自发参与,院里甚至不需进行特别的组织动员工作就可以使人数固定在15人以上。参与法律援助的高年级本科生往往要乘一个小时公交车才能到达,但他们仍然风雨无阻。因为这是他们所参与的最主要的法律实践活动,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他们可能比社会上的职业法律人比如律师更看重法律援助工作。

    其次,这有助于培养新一代法律人对法律援助的理解与支持。法学院校的学生大部分都将从事法律类的职业。因此,可以想象,当这些经历过法律援助活动的青年人逐步踏上法院、检察院、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高校与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各种企事业单位后,一方面,在法律援助中体会到的奉献精神必将继续熏陶着他们,另一方面,他们也更会容易理解他人在法律援助中的艰辛,能在自己的岗位中对全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帮助。

    第三,这有助于锤炼法学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能使他们在较早的阶段就感受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难度,避免纸上谈兵带来的浮躁。而且这和普通的实习不同之处在于,学生往往在一线“担大梁”,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这种压力感给人带来的动力是许多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深有感触的。

    所以,目前法学院校办的法律援助机构是能干出一番事业、也是颇有成绩的.


    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还在起步阶段,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服务自然也有许多困难的,主要的有这样几项:

    一是资金问题。目前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基本上并未得到外界的经济支持,一般是由学校或者院系列支,而院校本身又是非营利单位,这就使其资金面相对受到制约。

    二是社会上的认同问题,由于许多参与者是在校学生,不具有律师身份,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利方面本来就有一定的制约,在实际生活中也因为是学生而有一些困难。

    三是时间问题,学生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时候,有自己的学习周期。所以,很难像职业律师那样实现连续性的较长时间的投入。在考试期间等情况下,由于找不到合适的接手人员,常常不得不使案件处于暂时停顿状态。

    四是定位问题,即接待者出于同情心,而收下了许多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案件,尤其是一些已经终审过也申诉过的案件,影响了有限资源的发挥。

    因此,为更好的促进各层次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结合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本身特点和相关困难,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依据《条例》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政府对一些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予以适当包括经费在内的支持。此外,《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其对象自然是包括一切法律援助机构成员的。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虽然一般是独立运行的,但同样应当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范围内。

    其次,《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和律师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义务。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固然不需要律师的直接参与,但如果能得到律师事务所方面的定期不定期技术指导和一些后援性帮助,比如协助调查取证等的话,显然是大有裨益的。在某些时候,如果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做好了前期工作,但限于自身条件不能继续进行的时候,也可以由职业律师将案子接下去,以保证整个法律援助事业的通畅有效。

    再次,新闻媒介的协助作用也很大,我国的新闻曝光在推动案件处理时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媒体的重视与合作曾对案件的推动起过很大作用。这是一些同学亲身得出的体会。

    第四,各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之间需要进行适度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因为双方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应当是一致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程序、实施办法等等也都是应当相统一的,司法行政部办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学习借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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