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园人为“劫后余生”的葡萄重新套上保鲜袋
2003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四名偷吃北京林果研究所科研用葡萄的民工。因为,被偷吃的“天价葡萄”最终被北京市物价局评估为价值11220元。
民工有罪,谁叫他们嘴馋,谁叫他们偷吃了P-6-2葡萄——科技人员苦心10年、耗费40万巨资并即将收获的价值连城的科技“智慧黄金果”?!这是法律专家会诊的结果,更是司法机关的肯定回答。
但是,我们不禁要问:馋嘴民工,你们真的该当此罪吗?如果你们知道自己咽下的是“科技圣果”,如果你们明知自己偷吃的是“天价葡萄”,那你们还会义无返顾地做一个禁不起美食诱惑的“偷盗者”吗?想必,你们都会说:不,绝不!!
物欲型犯罪千奇百怪,本案堪称无意间制造出的一个超级法律玩笑:一边是无知的民工,一边是躲藏在那诱人葡萄后面的杀威棒。按照民工或常人的推理,偷吃个把葡萄,又能奈我何如?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却因偷食者的半路杀出而无端毁掉了十年的艰辛努力。在这一时刻,法律究竟应站在哪一边?
如果我们以中性的眼光来假设一下法律与馋嘴民工的“对话”,其结果究竟会是怎样?
答案一:民工无罪。其法理依据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因为,既然科研所明确知晓科研用的葡萄个个“身价不凡”,那么如果它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来保护这批“国家财产”,或者没有用警示的方法告之外人不得非法入园采摘葡萄,那么民工的偷食行为应该比照偷食普通葡萄或水果的法律责任来予以追究。一般来说,罚款足已。民工将获无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答案二:民工有罪,但罪可豁免。其法律依据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依据葡萄的价值来定夺民工偷食行为的罪与非罪,法律的天平将倾向于前者。但依据事实判断,民工确实不知葡萄的非凡身价,如果算是过失犯罪,法条上找不到过失破坏国家财产罪或过失盗窃罪这样的条文,所以,判其有罪,但考虑其具体主观过错,能否以开释其罪责,但以“社会服务令”的形式责令其履行必要的公益义务,恐怕社会效果会更好。
答案三:民工有罪,且罪当其罚。其法律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民工的偷食“天价葡萄”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具备了社会危害性这一要件。无论其是否预知研究所的葡萄价值几何,他们必须对自己的无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的现实行动即证明了这一点。
答案四:民工或有罪或无罪,但林果研究所必须为此一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众所周知,“天价葡萄”理应被视为宝贵的国家或集体财产,如果责任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看管、保护责任,那么如果因此而造成这类重大财产的损失,当事人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管是“渎职”还是“过失”,如果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话,林果研究所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受害人”,而且至少应作为连带责任的承担者。
让我们再将视线回转到那些无知的民工身上,我想说,法律不是一道多项选择题,法律也不容许我们作更多的感性猜测。法律的现实是严酷的、无情的。拿什么拯救你——馋嘴的民工?!看来,法律,只能是你们无知行为的终结者,而不是原谅你们无知冲动的拯救者!为什么,法律的天平没能向你们倾斜?抑或是因为你们嘴馋的不是时候、不是地方?抑或是因为你们的身价砝码与葡萄的天价相比显得太微不足道?!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馋嘴民工究竟是否需要用法律去拯救?而理性的法律是否还应注入更多的感性和人文色彩?法律的天平是否在任何时候都一样明镜高悬、毫无二致?一旦运行中的法律出现了失衡或偏差,又该用什么去制衡补差?也许,法制的明天会为我们解开这一个个谜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