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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治”问题研究二则

    这里借用了贺卫方教授的一部书名《具体法治》,意指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寻找“法治”这个有些被“大词化”的概念的真实形态。本文所载的两则片段都是以此为理念进行的一些思考,以后将会陆续补充。其中多有不足之处,欢迎并恳请大家指正。

一、关于“开水涨价”的法律思考

    住在龙王港公寓、每天都在公寓打水的同学开学后一定发现了这样一件事情:公寓的开水每瓶涨了一毛钱。当然,发现并不意味着重视,有人觉得不值一提,有人觉得事不关己。但是,龙王港公寓共住有学生近2000人,仅以每人每天购买一瓶开水计算,这一涨价行为就至少为公寓(法人)多赚取了一天200元、一年(以9个月计)1800元的利润。问题在于:这种利润的获得是否正当、合法?是否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合法的利益?

    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中,水、电、气一类的物品被称为“公共物品”,这类产品的“可替代性”都很弱,都是关系国计民生、为人民所必须的产品。因为这类产品对消费者是必须的,供应商就可以控制它们的价格和供应,或者通过人为的控制供应量来影响产品价格,从而容易导致供应商滥用市场交易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若由私人作为这类产品的供应商,上述情况就很难避免。因此,一般都是由国家对这些产业实行垄断经营,这类产品价格的确定以及改动,一般都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对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滥用优势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任意提高价格等),各国一般通过法律明确宣布为违法,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规制,比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处以罚款等等。启动法律规制的方式主要有消费者举报、起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等等。

    现在我们用上述理论来分析龙王港公寓“开水涨价”这一个案。开水当然属于“公共物品”,关系同学们的切身利益、为同学们所必须。在学生公寓这一具体的微观领域中,开水的供应商被确定为公寓(法人)。虽然学生可以选择其他的开水供应商(比如一些同学很辛苦地走远路到学校打水,或者违反学校和公寓的规定在寝室内使用“热得快”),但是显然,对绝大部分同学而言,公寓作为打开水的场所是唯一的。因此,公寓(法人)的“开水涨价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损害学生(消费者)正当、合法利益的“价格垄断”。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学生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寓(法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来的合理价格)以及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支付住宿费的形式与公寓(法人)形成了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学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实际上,由于开水这种公共物品的特性,学生有权利参与开水价格的确定以及变更。公寓的涨价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单方优势地位的强制行为,而根据学生与公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对于因公寓(法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后勤服务社会化并不是完全免除了学校对学生事务的管理责任。学校可以也应当以监督机构的名义对公寓(法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应当从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而我们学生自己,同样应当摒除以往不正确的观念,通过谈判、举报以及起诉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同时也是团体性的)正当利益,从而使大学生的公寓管理尽快走上正轨。

二、“七擒七纵”与法治

    三国里的诸葛亮为了安心北伐,大军南下。面对南王孟获,诸葛亮充分显示了其个人超凡的政治手腕和军事才能,“七擒七纵”终使孟获心悦诚服,从而为其挥师北上奠定基础。其实这段历史中可让人思考的不仅仅是诸葛亮的个人魅力,其中体现出来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深思。

    在人们的一贯思维中,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是强大无比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里,它几乎无所不包,无处不在。权力的掌控者更是将权力的这一特征奉为金科玉律。在他们的思维里,权力是无坚不摧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以诸葛亮南征而言,蜀军兵多将广,加之拥有诸葛亮这一旷世奇才,“杀孟获易如反掌耳”。然而,诸葛亮深知南荒之地诡秘莫测,万万“托大”不得。他并没有一味沉醉于兵多将广的原始优势,而是针对孟获及其部下的性格、敌人军队的实力、作战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甚至对于孟获的妻子,也进行了精心的谋划工作。由始至终,诸葛亮都是从战地实际出发,丝毫没有一味地依赖自身具备的力量。应当说,这种正确的心态是其获胜的法宝之一。作为蜀国丞相,诸葛亮无疑是权力的代表者,但诸葛亮的成功之处即在于正视权力的原始优势,不是一味的强行依赖,而是在一种谦抑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运作方法。其实,这种方法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以及建国以后都大量采用过,特别是在少数民族问题、民主党派问题和港澳台等等问题的处理上,都体现了在权力行使上的谦抑态度。而时下有些权力掌控者有些时候的权力行使之所以效果极差,既实现不了目标,又弄得怨声载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倚权仗势,横行霸道。其实国家权力、中央权力,在向下级、基层地域延展时,效力递减是常有的事,“强弩之末”往往是权力在特定情势下的真实写照。法治的一个重要要求和价值内涵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这是从消极意义上而言,若是从权力本身的行使来看,自觉、主动地奉行有限、谦抑的态度,方能真正实现良好的效果。事实上,人因谦抑而被认可,权力亦因谦抑而被服从。

    “权力谦抑化”是法治的要求之一,另外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工具正义,或手段正义。即不能因为目标的正义性本身而赋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工具、手段或方法的正义性,而应当秉承"工具理性"的原则,对采取的工具、手段和方法本身进行审慎的分析。以诸葛亮南征为例,不管是为了安心北伐以完成统一大业,还是为了镇压南王叛乱以休养生息,这些目的都不可谓不崇高,不可言不神圣。然而即便如此,诸葛亮仍然没有草率行事,而是“攻城为下,攻心为上”,最终成功实现了(甚至超额实现)既定的目标。而反观时下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一些政策任务而采取的措施,则不得不为其中体现出来的草率和鲁莽而汗颜。据《南方周末》报道,为了解决“挤占道路、危及安全、影响秩序、污染环境、损害市容”的“麻木”(武汉方言,即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问题,为了树立武汉这一“国际大都市”的良好形象,武汉市政府1997年和2000年两次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无证麻木”进行强行没收,而结果非但没有解决好“无证麻木问题”,反而激发了麻木市场中黑势力抬头、贪污腐败大量滋生等等问题。一方面既定的计划和任务未能完成,另一方面强行没收的行政行为又弄得众多“麻木”车主及其家人怨声载道。2003年开始,在吸取了以往教训的基础上,武汉市政府采用“依法整治、友情操作、回收车辆、帮助择业”的方式,由强硬执行、简单没收改为温和说服、契约交易,崭新的行政行为背后,透露的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重视以及理性的抉择,其结果亦当然不负众望。法治的一个基础是“人性本恶”,由此要求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来约束、整合各个主体的行为。其中隐含的一层意思就是工具理性,就是手段和方法本身的正义。

    诸葛亮的“七擒七纵”受到如此高度的赞赏,这一普通的军事事件受到如此的褒扬,似乎有些过分的夸张和神化。的确,诸葛亮的时代是一个封建君权的时代,诸葛亮的成功亦是其个人英雄主义的成功。无论是战事的安排策划,还是其他事务的处理,都是这诸葛亮以及少数几个谋士“人治”的产物。诸葛亮依其个人的雄才大略缔造了一个军事战争和政治斗争的佳话,然而悲哀也正在于此。诸葛亮终究是人,其本身的决策也不免会有失误;蜀国后继乏人,刘禅无用,蜀国终将覆灭。人治的优势和弱点在诸葛亮及蜀国的历史演变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而对照当今社会的现实,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名燥一时的大邱庄和南街村都曾因为领头人的精明强干而蜚声中外,显赫的成绩缔造了一个又一个神话。然而,随着各自领导核心的瓦解,它们自身也从原初的神坛上跌落了下来。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不断地证明,依靠个别领导人的神勇和强干,持续、长远、良性的发展就始终不可能牢固确立。华西村至今屹立不倒,新的领导人上台以后甚至信心百倍地表示“华西村大旗永不倒”。但是,如果华西村的精英领导阶层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家族式的群体,抑或这种家族式的精英团体不能在继续延续,将来华西村的问题恐怕就不是这么简单了。波普尔有一个极为精准的论断:“当日常的问题需要一种个人的解决时,一切长期的政策--尤其是一切长期的民主的政策——就应该依照非个人的制度来构想”。制度化建设,亦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内涵和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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