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商人,人们可能不自觉地就会想到“无奸不商”。可不知从何时起,我对这个词产生了一股本能的厌恶感。因为我觉得“无奸不商”是幼稚商人的专利,或者说,是风靡商人的怪癖,甚至说,是无能商人的自卑招数。不可思议的是,许多商人竟然把“奸”看作“成熟”、“老手”、“地道”、“有经验”、“聪明”、“能耐”、“有心计”的代名词;把“为奸”、“作奸”作为一项经商“艺术”;把“为奸”、“作奸”的人称为“艺术家”。
更有意思的是,有些商人还以“别人称他‘狡猾’、‘奸诈’”为荣。表面上唯唯诺诺不承认,心里却美滋滋的。恨不得你对他多说几句“无奸不商”。而这些商人中有谁能领会什么叫“奸”?有谁晓得“奸”的本来含义是什么?他们只是望文生义,以为“奸”就是“骗”,就是“欺”,就是“诈”,就是“坑”,就是“拐”,就是“黑”,云云。
于是,在“无奸不商”的朴素理念指引下,干着他们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伎俩,还很带劲。而这一理念的牺牲品却是那些无数的消费者。因为这些数不尽的消费者“无奸不商”的理念早已扎根在心,甚至比商人的理念根扎得还要深。于是就眼睁睁地承受商人的“奸”作下的孽。麻木的消费者还悄无声息地无动于衷,非但如此,还逢人必吹什么“这些商人真精”、“从北京到南京,买的比不上卖的精”。——对商人的那股佩服劲简直没什么可挑剔的!
可别说,有些商人乘着广大百姓消费者也深信“无奸不商”理念的空隙,靠他们那些名目繁多的“奸”,还真赚到了不少钱。美其名曰“暴发户”、“大款”、“老板”、“富婆”。确实也有一部分富商,把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捐助了公益事业,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富商趁着自己腰包里有几个钱而烧包,买官职、买文凭、买女人、买名气。罪恶的勾当,任凭他们的花花肠子使唤。
在物质利益得到满足以后,再来买个一官半职,填补一下精神利益的空白,实现“官商一条龙”、“官商一体化”,把“经商做官”的人生轨迹进行到底。这是那些“靠奸吃奸”的商人的一套处世哲学。奸商们早在利用“奸术”赚钱的时候,就彻底暴露出了他们的贪婪的欲望。这种近乎肮脏的贪欲与奸商形影不离,它能唆使奸商饥不择食、无孔不入。奸商的一举一动都沾有贪欲的污垢。买官职,就是贪欲发作到不可救药地步的结果。可以想象,这些奸商一旦混进了官场,马上就会成为奸官,为所欲为,无恶不作,因为“官”源早已被污染,“官”流当然也不会洁净。说到底,奸商买官职是“无奸不商”理念的必然延伸。
如果说,买官职主要是奸商的那股无法抗拒的贪欲在作祟,那么,买文凭则是奸商“死要面子”的结果。学历文凭对奸商们至关重要。当下,这些商人经常疲命奔波,参加一些商品交易会、博览会、销售大王颁奖会、劳模表彰会、交易研讨会、贸易经验交流会以及旅游观光活动,还要出入一些娱乐场所,这些重要场合的参加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确有一些名副其实的高级经理,思想素质很过硬,文化品味也较高,与这些“大牌商人”在一起,那些“小号商人”为了保全自己的那点“面子”,也得在名片上印制一些能“拿出门去”的头衔、学历什么的。另外,许多“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干事等也要求其会员达到某种学历。这些都促使奸商们疯狂地买文凭。
买女人,就更令人作呕了。这种堕落行径主要是男奸商所为。通常是通过包养“情妇”、“二奶”、“小蜜”以及嫖宿妓女等形式实现的。腰包鼓起来了,许多奸商就开始想些歪门邪道,逐渐沉溺于女色了。从表面上观察,这是奸商们生理欲望使然。但从根本上透视,这却是“无奸不商”的理念在作恶。而“无奸不商”的理念又夹杂了“所有”理念的滥用意识。把女人视为“物”,可以用金钱来买卖。看来,的确是应验了无“奸”不商。
名气也可以买。花几个钱到大众媒体上亮亮相,是奸商们的又一大癖好。广播电视里做个嘉宾,侃侃致富“门道”;报纸期刊上搞个专栏,吹吹赚钱“经验”,要多风光有多风光。美其名曰“提高知名度”、“把自己推销出去”云云。
事实上,“无奸不商”的本来含义是说经商需要技巧和方法。但这种技巧和方法是“经商”的技巧和方法,而不是“作奸”、“骗人”的技巧和方法。奸商却把它理解成了后一种意思,而这种理解却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以致成为了一种大众理念。这种理念曾经和正在影响着大批大批的商人。更为严重的是,“无奸不商”理念已不仅仅是商人的一套经商发财之道了,而且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一大“痼族”。因为它冲击了健康的市场运行理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阻碍了稳定的市场运行步伐。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法治与德治的一个共同理念就是“信用”理念。这种理念是一项基本的民法理念。各国民事立法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作为“帝王条款”来对待,我国民法通则也把它列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用意就是倡导“信用”精神,铸就“信用”理念。可是,直到今天,这项理念还远未扎根于民众,更没有成为一种大众意识。这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市民民法意识相比,差距实在太大。
诚信是生存之本。“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财”,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俗语。封建社会就有“经商重信义,和众得安康”的以信取人之说。可是,有些商人就是不信这一套,另起炉灶,玩出了“无奸不商”的花样。倘若仅仅个别商人耍点小伎俩也就无伤大雅了,问题是这种“无奸不商”的理念竟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快速蔓延为一种普遍理念,远远超出了“商无信不财”理念的传播能力。这就要认真考究一番了。
我以为,国人之所以对“无奸不商”理念似乎有一种天然的接近欲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沾染了长期以来抹不去的“人治”理念。人治理念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理念,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人治理念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排斥公共秩序、追求自我安逸;拒绝社会正义,专注个体利益。具体到商人理念,那就是仅仅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在追求眼前利益时,往往是不择手段的:可以靠投机取巧,可以靠钻营倒把,更可以靠坑蒙拐骗,这些都是“奸商”意识结出的恶果。而这些行为是地地道道的短视行为,可以混过一时,但决不会混过一世。
与此相对应,法治理念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崇尚公共秩序、关怀自我发展;追求社会正义,尊重个体权益。具体到商人理念,那就是不仅注重现实利益,更瞄准长远利益。而实现此双重利益所需要的最根本理念就是“信用”理念,而不是“作奸”或者“为奸”的理念。诚实信用是人之为人的人格堤坝,是商之为商的交易后盾。为人,不讲究信用,就会滋生人际交际障碍,错过人际交际机会,从而阻断人际交际道路;为商,不讲究信用,就会丧失商事交易市场,损害商事交易利益,从而葬送商事交易前途。
因此,任何一个商人都必须始终以“信用”作为自己驰骋商场的支柱。真正做到信用为本,诚实不欺。如果把商场比作战场的话,那么在这个战场上最有效的武器就是“信用”。在“商战”开始之前,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信用”武器!只有选择和运用这个武器,才能保证在商场上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相反,凡是违背诚实信用理念,采取虚假、欺骗的手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都是在用错误的竞争手段消弱自己的竞争能力,无异于自掘坟墓!
这么说来,只有抽出“奸诈”理念的陈旧血液,输入“信用”理念的新鲜血液,用一种“信用”理念的眼光来驾驭现代商事活动,才能彻底告别“无奸不商”的旧理念,从而进入“无信不商”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