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微尘众实有者,佛则不说是微尘众。所以者何?佛说微尘众则非微尘众,是名微尘众。世尊,如来所说三千大千世界则非世界,是名世界。何以故?若世界实有者则是一合相,如来说一合相则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须菩提,一合相者则是不可说……
——《金刚经》
在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一词的真正意义有一个答案了吗?根本没有。因此,我们重新提出“法律”的意义问题是恰当的。但是,我们今天为自己无力理解“法律”而感到困惑了吗?一点也不。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再次唤醒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i]
法律是什么?是一个形式貌似简单,而内涵却无比蘩杂的问题。究其历史,甚至从人类社会诞生伊始,就开始被无数先贤智哲们列入了最基本的哲学思辨之中。几千年来,无数充满争议并极富挑战性的思想火花彼此激荡,纵横千里,终成越来越令人无法掌控、望而生畏的思想的脱缰野火。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从黄土文明到海洋文化,哲学家、政治家、法学家们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然而浩如烟海的答案在后人顶礼膜拜中,更为基本的解构与反思却被不约而同的被忽略了。
形而上的思辨离不开形而下的剖析。所以我们仍然需从概念解构开始。
在现代汉语中,人们通常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法律”二字。广义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条的总和;狭义的法律通常用来指专门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政府机关制定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包括在内。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不算做狭义的行政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也不算做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又被叫做“法”,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将“法”与“法律”混用并不加以十分严格的区分,只是视具体的语境时而称为“法”,时而称为“法律”。
回溯西方文明史,法制的实践未尝停缀中断,始终绵延向前。近代社会变迁可谓天翻地覆,但其中法制纹路却是衣钵相传、一脉相承、经络相沿。法制在西方呈二元结构面相:观念层面上是为人们的一种恒久追求,制度层面上则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无论是成文法与习惯法,法典法与判例法,国家法与民间法都有着这样的基本社会功能。但从表现形式来看,制度是现实的,而观念是理想的,现实与理想的隔阻和疏离似乎永难彻底克服。于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追问,绝难有终了之时。
如果在纵观整个法律思想史后,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是什么的定义进行仔细分析与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本体、本源和作用这三条基本的哲学脉络。
首先,从法的本体下定义有:(l)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例如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支民规矩绳墨也。"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韩非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墨子认为工之规、矩、绳、墨、尺寸。霍布斯认为国法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奥斯丁认为居于上位的人对下位的人所下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例如美国法学家格雷说,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其次,从法的本源下定义有:(1)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古代社会的"君权神授"理论所包含的法观念几乎都主张法自神出,法是神(上帝、先知)为人类规定的行为标准。现代社会神学的自然法学家仍然主张法是上帝的意志。(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赛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侯,就是法。"我国古代强调法合"人心",实质即为法合人的理性。,"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造,众适合乎人心"(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例如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4)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例如中国古代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好令者也。"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说:"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
第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2)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例如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秩序的统治方式。"(3)事业说,这是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给法下的定义,其概括的表述是:"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
当我们在问一个事物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问题的本身就值得怀疑。当我们说法律是一而不是二或法律是这样的内涵那样的外延的时候,抛开这种《易经》式的二分法的判断真实与否不论,仅从思想到语言的表述中,信息的传递已在不经意中发生了化学变化。所以禅宗说:“不可说,不可说,一说即是错。”这也就是哲学发展到今天而越来越开始反思哲学命题的本身且向语言学的进路探索的缘故。故而有人说现当代的哲学就是语言哲学,它不仅仅是对从思想到语言再到文字所发生的信息衰减的研究,更是寻求对所有理论最原始假设的再证明。
人类的智慧发展至今,所有被称为科学的东西最基本的一个特征则是可以被逻辑化地证明或证伪,譬如物理的实验,几何学的证明和法律的逻辑。它是可以被层层推导,层层证明,层层解构的。但是无论多么严密的理论体系都有它的盲点假设,都有盖起该理论大厦的最底层那块不能被证明的“理论基石”。在科学体系中,人们往往认为自然科学较之社会科学更具科学性,这归功于像数学这种证明或证伪的哲学方法的引入,因此数学也被称为科学中的科学。然而即便这种被称为科学的科学的数学,它的理论起点仍然是不能被证明的假设,既然是假设,那么整个大厦的逻辑确定性的坚固都建立在了随意、不确定性的流沙之上。譬如传统的欧里几何那精巧的点线面构筑的逻辑宫殿,都是建立在“两条平行线永不相交”式的被称为“公理”的五大假设之上,当后人某一天开始质疑这些无需证明的公理的时候,“相交的平行线”又勾画出了非欧几何鳞次栉比的宏伟宫殿。那么两条平行线是不是相交呢,或平行线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用释迦摩尼式的句式来告诉大家:“两条平行线相交,并非两条平行线相交,是名两条平行线相交。”…… ……数学尚且如此,法学又何以堪?因此,在我们问法律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已经开始在和自己兜圈子,以常人的思维,常态的二元分析,根本不可能跳出“莫比乌斯圈”的循环。
行文至此,耳边响起了诗人奥登喃喃的沉吟:
“法律是什么/法官先生居高临下/清晰而庄严地宣布/法律就是我从前告诉你的话/法律就是我的理解/一如你所知道的那样/法律不过是我重新作出的解释/法律就是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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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该段乃莫里森套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的论述。参见《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1929)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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