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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美学”的随想

    不久以前出现了法美学的概念,纵观学者们的论述,我觉得应该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到底是“从美学的角度看法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看美学”?毫无疑问,作为法律人,我们关注的应是前者。然而,现在的态势是,学者们在“法”之领域里使劲四处抓取,个个冠以“美”之名号。由于法难以体现一种整体美,这种努力的成果显得零散。
    如果要想做到体系化,我以为,“从美学的角度看法学”或许能触发法美学体系建构的灵感。现在,美学虽有整体“失心”之说,但在美学学者的努力下,各个部分得到了整合,由四部分合成了体系。一是审美现象学,主要讲人面对对象的时候,审美是如何产生的,怎样进行的。二是审美类型学,主要讲贯穿于自然、社会、艺术中的共同的美的类型,如优美、壮美、悲剧、崇高、荒诞、恐怖、怪、丑、滑稽、反讽等。三是审美文化学,主要讲世界各主要文化各自看待美的不同观念、范型、方式。四是形式美学,是贯穿于一切领域的普遍法则,如节奏、对称、均衡、比例、和谐等关系。
    可以这样认为,审美现象学和形式美学是美学的技术性要素,要“从美学的角度看法学”,它们较能提供确定和可供演绎的美学方法,以及全新的、独特的视角。而审美文化学和审美类型学则与价值选择有关,它们在美学领域里众说纷纭,难能取舍,但从法学和美学相联系的角度来看,它们很可能也能达到一定的确定性,因为法学本身有价值取向。这样,法美学可以从美学视野的角度形成一个完构。
        1 价值性要素研究——审美文化学
                ——审美类型学
         2 技术性要素研究——审美现象学
                      ——形式美学
    第二个问题是“真善美”的问题。有学者为论证“法美学”的意义,强调“真善美”的一致,而对其不一致处轻描淡写。我以为还是应当补充一下对“真善美”不一致的认识。否则法美学可能成为宏大叙事,对法之美没有补益,对法之真善也没有补益。
    真善美中,真是首先分离的。这在生活中到处都可以找到例子。比如,那些帮倒忙的诚心的朋友,真的就不一定是善的。比如,那些善意的谎言,善的就不一定是真的。当四条腿、一个台面的东西制作出来,真实的桌子就产生了,而当这桌子美轮美奂的时候,真与美就各自独立了。
    再谈善与美的分离。这个接受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善良的人们总不那么愿意。的确,当一张普通的桌子变成一张美的桌子,平淡无奇甚至惹人生厌的规劝,变成珠玑四溢、沁人心脾的软言款语,某种技艺对真进行了处理,形成了美,同时也走向了善。真善美达到了一致。然而,尽管这种例子占大多数,相反的例子、甚至不幸的走向也从来不缺乏。残酷之美、狰狞之美、罪恶之美……善与美分离不是新生事物。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讲,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
    上面是从一般意义上的真善美分离来讲的,我们现在来看看法学学科。譬如说,法律的强制之美。有学者这样写道:“强制性是法律的必备要件……使用野蛮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但是……形成了狞厉的美,青铜艺术即属此类,人类早期的法律也可作如是观……它也就像青铜艺术一样,有狞厉之美”。可以说,要论证“强制之美”,甚至那种“野兽之美”,与坚持真善美的一致是颇有出入的,所以学者在这个地方绕开了,代之以一个妙喻,将法的“强制之美”比喻成青铜器的“狞厉之美”,以证“美”。这个妙喻掩盖了一个事实,即:青铜器的美是无目的的,而法的“强制之美”是有目的的。事实上,社会科学的目的性使法之真不同于事实之真,法之善也不同于事实之善,真善之间存在着张力甚至反对关系。以学者津津乐道的“文字之美”、“建筑服饰之美”来讲,“置身于法庭这一法的空间中……对被判者所采取的诸如仪式定位、情感定位、语言定位等方法,不过是使他们从而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劣势……默认自己败诉的命运,承认判决的‘合法性’……”。概言之,法律的“文字之美”与“建筑服饰之美”和自然意义上的“文字之美”、“建筑服饰之美”是不同的。说到底,法的利益就是它自己,而不是真善美,法要实现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它即便追求真善美,它也只是按照实现自己的目的来追求部分真、部分善、部分美,从而一方面反过来对纯粹的真善美形成反对关系,一方面对真善美进行符合目的的取舍而非固守一致。所以,在法学学科来看,真善美的分离不是被消止,而是被进一步承认。
    当然,真善美并不是没有一致性。在我看来,美更像是一种形式。从真到善的路途甚至都需要它的保障。否则会出现“虽真不善”的情况,或者,出现“善而不真”变得不可得。在这里,我所持的其实是美学的形式论。西方美学史上,从古希腊以来,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但归纳起来,有三个结论反复出现,这就是理念论、形式论、快感论。理念已不可得,而快感论显得那么自私和无常,人们常说的,“美是永恒的”,却倒是为美的形式论作注脚。所以,拉回到“法美学”问题来说,有从审美现象学和形式美学看法学的角度。
    最后谈及的一点是,有学者讲“美是目的”,我现在还不大赞成。因为,虽然不管是否持有美的理念说,美都是“永恒的”,但善却是“永远的目的”。至少在社会科学的层面上是这样。这恰恰是因为善的相对性。从貌似深奥的哲学方面来说,人是处于时空中的,时空之纬为人定度。一切态度实际上都会转换成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由于人永远跳不出相对的时空,所以相对性的善反而成为“永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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