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新周刊》2004年生活方式创意榜把“年度创意TV秀”颁给了由湖南卫视与上海天娱传媒联手打造的“快乐中国超级女声”[1]。
“超级女声”是一项大众选秀歌唱比赛,其游戏规则是海选和逐级淘汰制,每场比赛的结果由专家评审队、大众代表团和观众短信投票“三堂会审”,在极大程度上,胜负取决于观众手中一机一票的短信投票。这种游戏规则的运作使得去年才发起的超女在今年就红遍大江南北,掀起了一场持续半年之久的狂飙。
以上两种情况(在全国引起的轰动效应和规则的大众参与性)使超女在中国瞬时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引起了全民的讨论。笔者试把从各种角度对超女现象所展开的讨论作一整理(然一则资料铺天盖地,二则笔者工作粗糙,故难免有挂一漏万之憾),权且归纳为四种不同的视角:
第一种视角:商业和娱乐。这种视角得讨论主要是技术性质的讨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超女事业的产业效应,认为其不仅打造了一个更有生气的品牌,更初步形成了一个“超女选秀产业链”;二是将镜头聚焦在普通大众身上的超女节目,带红了一个崭新的娱乐视角——本土化的“真实电视”[2]。
第二种视角:心理和文化。有的观点认为,超女集中体现了青少年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后出生的青少年的社会心理和成长轨迹。也有的观点从文化入手,认为超女是中国现今“市民文化”或“大众文化”的勃兴。亦有的观点对这种勃兴心存警惕,认为其“迎合观众的‘审丑’心理”,“体现了社会整体的浮躁”[3]。
第三种视角:社会与政治。笔者认为可将以此视角出发的探索归结到对超女是否起体现“民主”的讨论上(当然实际情况不会如此简单):承认超女体现民主的观点主要是从起点公平和机会均等出发,推出超女的大众参与“预示着平民主张的崛起”,是当代中国的“民主启蒙”,是“庶民的胜利”。而否认超女体现民主的观点则将民主的构成要素与逻辑内核跟超女作一比较,凸现出超女的形式并不具有民主的内涵,而只是作为“大众狂欢”而“与民主渐行渐远”[4]。更有甚者的是,还有的观点认为超女在打着全民娱乐的幌子进行潜在的“颜色革命”,而要呼吁官方警惕了。
第四种视角:对以上“深挖掘”的回归性反思。这种视角的逻辑很简单:娱乐就是娱乐,可以狂欢;民主就是民主,必须理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我们应该放过娱乐游戏一把,让对它的探讨回到它本身的运作和价值上去,而不是赋予它太多的社会意义[5]。
这四种视角,亦构成了对超女讨论的三个层面:第一层面(第一种视角)乃就事论事;第二层面(第二、三种视角)可算作借题发挥;第三层面(第四种视角)则对第二层面的“过度诠释”进行反思,颇有些“见山又是山”的味道。
不管从哪种视角出发的讨论,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超女的成功来源于其“想唱就唱,想投就投”的游戏规则——大众参与游戏,大众决定结果。然则或许我们应提出这样一些问题:这一规则是由谁制定?谁在维护它?其解释权又归于谁?在这里有没有存在着一个规则制定的精英主义与规则运行的大众主义的冲突?本文拟从多元精英规则之视角来探讨这些问题。
一、第一层分析——精英:游戏精神与职业文化
从逻辑(现实中的逻辑,而非逻辑中的现实)推起来,“超级女声”相当于主办方提供一个游戏以及该游戏中的一套规则来进行要约,像超级市场一样由大众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其中并消费。如果大众选择了这个游戏和这套规则,那么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接下来完全是商业运作,游戏消费了。
包括超女在内的,在社会上的很多事业领域中,体现出一种游戏的精神。约翰·胡伊青加认为:游戏(包括作为游戏高级形式的社会性游戏)具备着独特的性质——自愿参与、非现实、时空限定和规则约束。[6]游戏在“非日常的”生活中通过创制和执行规则得以运作。“超日常性”来自于游戏的封闭性或曰时空限定性,游戏场地和开闭幕时间成为游戏在时空上的限制,使之成为被隔离开来的禁地,它导致了游戏内部的(而非外界的——在此应特别注意)秩序创造和规则维护成为可能,同时使游戏具有了神秘感和偶像主义性格。非日常性的“禁地”特征,使得精英于其中宰制规则运行这样一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也是必然的和在现实中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在演唱台、足球场、教堂乃至法庭上,精英们掌控着各自领域的规则制定和运作。“游戏要求的秩序完全而又超然”,[7]这种秩序是封闭的,其封闭性决定了只能由圈内的精英来创制它。因为这个领域并非那些大众们的“日常生活”。
在各个行业中,精英们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不仅引领着行业发展之方向,更制定和完善行业规则,还主导本行业与外界其他行业的对口和合作,即更大范围的规则配给。在这里,精英并不仅仅起到一个“同行中更专业之士”的作用。
从词义上来说,“精英”(elite),作为一种与“大众”(mass)相对应的社会学用语,是指“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上层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8]与一般天才和优秀人物不同,在一定社会里得到高度评价和合法的地位,并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有联系。因其散布于各行各业,从而可窥测社会分层现象。”[9]于是,散布于各行各业中的精英,便起着业内权威的作用了。
随着社会呈马克思式的“螺旋发展”,社会分工树杈状深化,每个职业者都生活在相对独立的文化版块之内[10]。过去,这种文化的差异更多是表现在地域和阶层之间,不仅各个不同地区都有其相当数量的“地方性知识”,[11] 而且阶层之间也存在着文化垄断的情况。现代社会地域间合作与互补的经济秩序使得行业规则和行业文化在不同地域间的通用性越来越大,加上人被“异化”[12]的趋势,使得与人在内在素质与外在陈述上而相联系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术语工具、资源应用和规则秩序的“地界”越来越模糊而“业界”越来越凸出[13];而阶层的划分也带有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文化意义。职业(或专业)的文化区别让各行业的人自发形成区别于个体需要的实体:“社会共同体”[14]——以本行业精英为核心的集团,职业者“已经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他所选择的职业。”[15]现代社会中,几乎每一个人都有而且仅有一个自己的本行,相对于其他行业,他则成为“圈外人”。在自己的本行中,他们可能会参与规则的制定与运行、维护和解释,而在参与其他社会游戏时,他们通常则只是规则的受众。作为规则制定者的精英的作用,因现代社会中各事业领域的游戏精神和职业文化而体现出来。
在各个行业与事业领域(现代社会的一个事业领域往往由多个行业共同参与)中,游戏的禁地特征和精英的规制引导使得各职业的专有文化色彩越来越浓,或者反过来说,文化带有越来越强烈的职业气息。
二、第二层分析——精英的大众化?
通过对大众游戏的分析来看,大众中自己就能产生拥有足够能量的人来参与游戏运作,来主宰游戏进程,“平民选秀”这个词很好地概括了大众中生产出精英的特点。现代社会越来越完善的各行业基础软硬件设施为大众的参与提供了极方便的条件。
在一些事业领域中,传统的精英们再也不能凭借其传统的优势来主导游戏,“庶民胜利”往往是“精英没落”的同义语,精英再不由权威的机构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来生产。对此,周宪可以代表很多人的观点:“现代主义是一种精英和英雄主义、现代主义与大众文化对抗,实际上是精英作为‘少数选民’与作为‘无差别的平均人’的大众之间的对立。”而后现代主义则“彻底抛弃了这种精英主义,转向流行主义或民粹主义。” [16]
但是,不管在什么领域,“精英的没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甚至可以说从没有真正开始过的。其之所以无法没落的原因也就是其之所以产生的原因——精英的产生是由于人类个体在群体关系中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整个群体资源和权力的有限性;[17]还有一个是单个个体识见和能力的有限性。[18]前一个原因使得在社会中,或者在某个事业领域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握有了权力或专业能力更加突出的人来掌握资源,并再分配权力;后一个原因则使得相对于每一个事业领域而言,它的大众都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因而没有足够的领域内地位来完成有实质意义的研究、建议、质疑、商讨,决定这一个系列的决策程序。
精英依然存在是因为精英功能无可替代,而且,在当今世界,这一功能似乎还加强了。怀特·米尔斯认为,我们生存的社会存在着一个从公众社会向大众社会的转化。二者的区别是:大众社会中,只有少数人表达意见,而大众则成为受众。[19]乍看起来,这种观点与“精英没落”的观点完全相反,其实他们只是在以不同的视角阐述当代社会的同一种发展趋势。
在当代社会,主流文化与上流文化剥离,因为上流文化本身的外延变得模糊不清。主流文化向下发展,向大众发展,摆脱了贵族化的外衣,与商业结合,以获取大众注意和流行为目的。尽管在其过程中少不了由“雅文化”向“俗文化”的过渡,[20]但最终的成效是权威机构成功地渗入大众之中,获得话语权,并以其与大众极近的距离打败大众对这种话语权的心理上和实际行动中的抗拒和反争夺。所以这似乎完全相反的两种演变:由精英主义向流行主义的演变与由多数人讨论向少数人说话的演变实际上是表达了同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精英还是精英,只不过大众化了。
从对大众游戏的分析来看,精英的大众化,不仅体现在文化样式上,还体现在精英人员本身组成部分上。在这里,精英来自大众(如超女选手),精英团体的前身是大众组织(如天娱公司)。在大众社会中,总是不断地有一些组织和人员从大众中凭借大众注意力的获得而迅速成为精英,当然同样也不断地有一些组织和人员在成为精英后,因为大众注意力的转移而失去其精英地位,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精英循环”[21]的态势。从这一层面来讲,精英的大众化不过是精英与大众之间流动的频繁化。
三、第三层分析——多元精英规则的走向
上流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剥离,是因为上流文化本身的外延变模糊了。在传统意义上,上流文化即是由精英控制,由精英运用的那种文化。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人们却越来越难以区分哪一种文化是上流文化,哪一种不是。固然,这一变化是由于人们观念的转变,对现代社会各种文化全方位多角度的接触使得人们对文化具有了越来越明显的包容性[22],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似乎是精英本身发生了变化,精英本身也多元了。上流文化界限的模糊正是来源于精英向多元化和富于流动性的转变。
当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并非一蹴而就,虽然它的总过程可能如黄仁宇所说是有脉络有步骤可循的,[23]但是在一些社会角度(比如说“文化”)上,现代化过程总是在反复跳跃之中。因此,社会的发展在形式上可能经历了一个“一元——多元——一元”不断切换的套路。
在这段发展过程中,社会规则的走向由于规则的制定者(精英)的多元走向以及规则的根基(文化)的多元走向(当然,这两种走向互有关联)而呈多元化趋势。
(一)精英的多元走向
在传统社会中,“精英”有一个固定的圈子,在这个圈子中,有着相同文化基础的成员们来自几个固定的行业,有着相同的意识形态,相同的文化背景与文化认同感,甚至相同的知识结构,圈子中交流着相同模式的精英文化,排列着精英们的价值位序。
这个固定的“精英”圈掌握着主宰社会,以及主宰政府的主流思想,兼对大众——其他所有社会职业者形成了一种话语优势,“而长期以来表现了对传统精英意识的依附性的大众意识,缺乏自我指认自我建构的品格。在利益大体一元化,生产方式基本单一化,政治设想统一化和伦理认识传统化为个性的缺席”[24]
在社会上的各职业行当共同参与的事业之中,内部规则的生发需要个人理性自觉的高度成熟,而这种理性自觉正是由于在意识形态上的依附性使得大多数行业所缺乏的。因此,从社会的客观需求来讲,精英集团的话语权有必要进行扩张,而话语权扩张导致其对“异者”知识的排斥,排斥的成果,又使得这些行当在意识形态上更具有依附性,形成一个不断强化精英集团效用的循环怪圈。所以,精英集团能够对集团之外的其他行当进行控制和施以规则约束。这些行业的规则有相当一部分倒不是自由生发的,而是精英集团以外部强势力量(权力加道德魅力)加诸于其上的。这样,精英集团对话语权的拥有和对规则的垄断,势必使社会大众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
随着传统向现代变迁,社会“由传统主义、机械连带、身份到理性主义、有机连带、契约”,[25]历史进入到以知识爆炸、社会分工、自由竞争、权力分配、妥协共和、异质多元[26]为特点的近现代社会,各行业互相之间在知识、技能、视野、习惯、经验、程序、操作、术语等要素上本质的差异会导致排斥反应呈加权倍数般急剧增强,精英集团日益不能用他们在这些行当中相对简单的语言和相对狭隘的见解来描述、解释、预测和规范这些数量日益庞大的,拥有着深刻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充分自信的行当之事务了。事实上,在这个时候,精英集团本身也已瓦解,新的权威身份出现,在各行各业中成为各自的王者,并在向外扩散影响的过程中互相制约,整个社会呈出话语权解放的特征。因此,越着时代的发展,精英的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强。
(二)规则文化的多元走向[27]
与精英的多元化走向有所不同,“规则走向多元化”并不意味着规则在现代社会到来之前一直是一元的,实际上它一直不是一元的。规则以多元的方式存在古已有之,这种多元性存在着两个层面,即同文化系宗的规则多元性和异文化系宗的规则多元性。
在中国近代化以前的社会中,之所以乡土间的族规、宗训等大量的地方法和家族法,作为习惯法能够跟国家法较好地配合和对口[28],以弥补国家法因农业社会中枢权力的有限和权力在向基层传导中散失所带来的规则缺口,是因为有一个稳定的士大夫阶层“在朝则臣,在乡则绅”,在从政府到民间的精英成员构成的层面上掌控着文化领导权与规则制定权[29],因此,规则尽管在形式上和制定主体上看来是多元的,但其文化系宗和价值来源却是一元的。另外,各少数民族的习俗、宗教信仰等异文化系宗的规则,则因其只作用于本民族、本宗教之内,而缺乏向外的影响力,所以这一层面上的规则多元性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并不大。
这种“传统的规则多元性”虽在20世纪经受数次革命和变革的冲击,但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历史中竟也鲜明地显现出来,虽然文化系宗由传统古典文化变为马列文化,但法律、规章、文件等国家伦理性规则与乡俗、行俗、民族习惯等民间伦理性规则之间缺乏互相浸透与配合,传统社会中第一个层面的多元性没有了,整个社会中的规则呈第二层面即异文化系宗的多元性特征。
改革开放之后,早在新文化运动时就系统进入中国的西方文化被大多数知识分子和新一代年轻人重新接受,而长期以来被忽略的,保存在中国民间社会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习俗也随着社会整体意识压制的放松而呈枯木逢春之势。
仅以传统文化、马列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分野谈中国当今社会的文化类型是很不恰当的。中国当今社会的文化类型更直接的是体现在人的职业上的差异,职业文化的差异并非在传统社会就不存在,而是由于现代社会中各行业、各学科的相互渗透,社会上同一事业领域对各行业的共同参与的实际需要使得每一种职业文化都在某种程度上对整个社会起着影响。于是,规则背后的文化体现着多元化走向。
(三)走向多元精英规则——一个悖论的解决
在现代社会的一个事业领域中,规则制定的战术上的职业主义需要与战略上的民主主义需要构成了一种悖论(如引言所述的超女在规则制定与运行时,精英主义与大众主义分野的疑问),很多学者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讨论了这一问题。[30]通过对超女现象的分析,笔者发现,多元精英规则的走向或许正解决着这个问题。
后工业时代[31]具有两个极重要的特征:一、现代人的不同身份使人受到不同层面的规则的规范和引导。二、现代事业领域对不同的行业加入其不同环节的实际需求要求不同行业的规则的参与协作。
在当今社会中,由于人的价值不仅限于工业时代的职业价值,所以作为由不同类型的社会文化和不同层面的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人,在不同领域的身份多元化特征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个人的社会角色是多样的,身份是多重的,收看超女决赛的大众游戏的受众们在关掉电视机后依然切换回自己当下的身份。周世中先生在他的《法的合理性分析》的结尾阐述了后现代主义因现代人的身份多元而对一体化的法律是否真的代表公平正义而不压迫个人和个别群体的怀疑[32]。而在实际上,现代人固然是每时每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同时以其他身份接受着其他规则。现代人身份的多元性恰好能够解决这一诘难:作为公民的角色应对的规则自然是国家法律,作为超女参赛者的角色应对的规则自然是舞台上的游戏规则,作为湖南卫视编辑的角色应对的规则自然是新闻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新闻系统的各种行规。不同的身份使同一个人在不同层面的多元的规则中生活。
在现化社会,为了商业目标而以商业形式在商业机制下进行商业运作所带动起来的业际交流蓬勃发展,往往在一个事业领域中需要多个行业的分工合作。以超女为例,各种前期宣传、商标广告、场地建置、赛事安排、形象设计、媒体炒作、中介经纪、法律咨询所需要的各行各业的能量、劳动、信息和成本的投入、追求着也切实产生着链式的多赢效益,各行业分别在自己的环节获得该事业领域的回馈。
在同一事业领域中,存在着多元精英规则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各行业精英“各人自扫门前雪”,以符合本行业的习惯、特点和利益的方式,制定本环节所需之规则,或者直接将本行业规则照搬到该环节中,在这一层面上,原行业内部所形成的专业等级、行业规划和交流秩序依然适用。第二个层面是在涉及各规则如何相互衔接,如何消饵相互冲突的部分,如何组成“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有机结构[33]而对整个事业领域发生作用,这其中又牵涉无数问题,使得各种规则在冲突中妥协。第三个层面是指在各行业精英能量加入后,新的、涉及面更广的规则自发(当然是在冲突与妥协中)形成:一种参与这一事业领域的任何行业共同体都能在各自的领域通过不同的方式最方便快捷地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而又对同个事业领域中的其他行业共同体、其他事业领域中的各行业共同体造成尽可能少的损害(实际损害和机会丧失)的规则,这样的一个各方利益能在不损及他方利益的条件下达到最大化、普通化与持久化的规则。
* 翟理,男,湖南大学法学院2004级本科生。
[1]《“超级女声”获评〈新周刊〉“年度创意TV秀”》,新浪网http://ent.sina.com.cn/V/2004-08-26/1534485184.html。
[2] 其代表性文章:商业方面:王石:《我看超级女声》,载于《中国企业家》,2005年第7期。
娱乐节目方面:向晓薇:《“超级女声”:颠覆传统娱乐形态》,载于《新闻传播》2005年第10期;董天策:《解析真人秀的本土化之路——以“残酷一叮”与“超级女声”为例》,载于《当代电视》2005年第7期。
[3] 其代表性文章:心理方面:《80后新生代引爆超级女声狂潮》,网易http://ent.memail.net/050519/131,30,1398232,00.shtml;文化方面:赞成者:吴强、秦戈:《超级女声:中国市民的文化运动》,载于《青年参考》2005年9月6日;《超级女声:一场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反动》,载于《新京报》2005年8月20日。质疑者:《“超级女声”的超级媚俗》,子归网http://www.zigui.org/article.php?id=116487
[4] 其代表性文章:承认超女体现民主者:《超级女声的文化密码》,载于《都市快报》2005年6月5日;《超级女声启示录:一种平民崛起的社会主张》,载于《东方今报》2005年5月26日;《超级女声:庶民的胜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 newsid={DO6DFCD-F24F-40D4-A341-4311841F4AF7} 否认超女体现民主者:许纪霖:《戳穿“超女民主”的神话》,载于《南方都市报》2005年8月29日;《大众狂欢与民主的渐行渐远》,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7B90D9FICA-96B9-4E70-96A2-CABOAA33DOD5%7Dh呼吁官方警惕者:《超级女声是民主启蒙还是为颜色革命做准备?》,央视论坛:http://bbs.cctv.com.cn/forumthread_sraarch.jsp?id=6868012
[5] 其代表性文章:《“超级女声现象”何必承载过多的社会涵义》,湖南卫视网http://www.hunantv.com/news/performance/2005530102944.htm。
[6] 参见约翰·胡伊青加:《人:游戏者——对文化中游戏因素的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7] [荷兰]约翰·赫伊津哈(即约翰·胡伊青加,人名翻译不同):《游戏的人》,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8] 这即是说明何种人物可以成为精英或曰精英存在的原因:更专业,有权力、有魅力。尽管每个精英的身上都存在着这三种因素,但因其在各精英身上的分布比例不同,我们可将精英分为专业精英、权力精英和魅力精英三种。
[9] 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缩印本],第2330页。
[10] 对此,《法律的文化解释》中说到:“以文化为其独特标记的人类,无往而不是生活在自己造就的符号体系或说意义世界之中。”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页。
格尔茨似乎也有相同的观点,他说:“人是一种悬挂在由他自己组成的意义之网中的动物,而我所谓的文化就是这些意义之网”。转引自林同奇:《格尔茨的“深度描绘”与文化观》,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168页。当然,格尔茨认为文化乃是主要体现在实践活动中而非存在状态中的,是动态的,是“社会现象可以在其中得到清晰描述的即深描的脉络”。参见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纳日毕业格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1] 参见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收于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页起。当然,吉尔兹的看法似乎有些极端,竟认为所有知识都是地方性的。
[12] 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人的“异化”,是指对人的“物化”、“工具化”,换而言之,现代社会以职业结构为主要文化形式的特征抹杀或压抑了至少一部分人的天性和本能,社会已经不把人当人,而是当作社会这个庞大而复杂的机器上的一个个有着固定位置和特定职能的元件,它(他)的全部意义也只在于在它(他)的位置上实现他的职能人的本质不是由人的本质来决定,而是由人所占有的对象来体现。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制探索未来》,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五期。
[13] 苏力在其《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收入《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起)中说道:“由于社会分工、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等因事,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不是一个东西,”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这种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于其职业差异之中。
[14] 关于“社会共同体”的阐释,可具体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9页。
[15]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95页。
[16] 周宪:《审美观代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6页。
[17] 尽管随着人类各事业领域的不断细化和开拓新空间(自然,也包括支撑着这些事业领域前进的各科研学科的不断细化和开拓空间),可供人类占用和支配的资源和权力(权力本身也是一资源)是越来越多了,但也就是由于这种开发,使得人类的视野以更快的速度拓宽,因而期望和需求也就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因为加速度的不同,资源是越来越显得贫乏了。休谟在其《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的开篇即讲到:“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虐待的似乎无过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予他以薄弱的手段。”转引自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一种理解》,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而资源越来越显得贫乏所导致的结果是本应平均拥有的资源份额就“逐步向能人、强人手中转移”。参见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18] 参见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页。关于知识有限性的问题,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也有阐述。
[19] 参见[美]怀特·米尔斯:《权力精英》,王琨、许荣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十三章:大众社会。
[20] 参见周宪:《审美现代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6-340页。
[21] 关于精英循环理论,可参见宋时歌《市场转变中的精英再生与循环》,载于《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22] 参见[美]乔治F·麦克林:《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宽容精神》,邹诗鹏译,载于《求是学刊》2005年第1期。
[23] 黄仁宇在其《放宽历史的视界》、《中国大历史》、《大历史不会萎缩》中多次谈到这个问题,大意是说我们看似由很多突然因素和个别事件所组成的历史其实有其“历史上长期的合理性(long-term rationality in history)”,“有非人力因素”的“合乎历史的逻辑”性,这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这里或许称之为“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方法”更为恰当)有异曲同工之妙。福柯(当然爱默生也一样)则有不同的观点,他在《知识考古学》中认为历史是由那些“断裂的现象”和“转换的原则与结果”构成的。
[24] 刘星:《法律解释的大众话语权与精英话语权——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第32页。
[25]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页。
[26] 魏宏在其《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认为:“从迄今为止的社会发展来看,其基本趋势是从小型社会向大型社会,从血缘社会向非血缘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从同质社会向异质社会过渡的过程”(该书第117页)。实际上,中国的从同质社会的过渡不是一个阶段,而是两个循环:即先从乡土的同质社会到城市的异质社会;然后因为职业文化版块的形成,渐渐走向以现代职业联系起来的同质社会,相应职业团体的长期工作和生活,逐步塑造了成员相互的认同感,形成了大致相同的价值观念,因此而外化为一致的感受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各个职业单位最终形成“都市中的村庄”或“城市里的城邦”,在职业城邦中,这是一种小范围的后天养成的同质社会,一种异源的同质社会;最后又因为社会生存方式和文化参与方式趋向于大众化、开放式、流动性的特征,职业壁垒被打破,职业间的交换性和互动性增强,各种职业者共同参与同一事业领域。社会,包括社会中的各行业内部,又呈现出一种异质的特征。
[27] 自然,笔者的这一段论述颇受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影响,认为规则与文化是现象与本质的二元关系。邓正来在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1~4期,其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载于第4期)中认为梁治平“本质主义”的错误在于他“在根本上把中国文化建构成了一种具有‘固定本质’的实体”,所以是先验的。尽管笔者的这一段论述试图把规则的发展建立在文化的动态变化之中,但恐怕仍逃脱不了此一“窠臼”。
[28] 参见田成有:《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载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29] 刘雪松在其《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与法治秩序之构建》(载于《求是学刊》2005年5月第32卷第3期)中说道:“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简单地利用国家机器进行武力强制,而是成功地运用意识形态的优势来获取大多数人的‘同意’,获得了统治‘合法性’。由此形成了特殊的政权结构,即‘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在这里,‘政治社会’意指被用来把群众控制得和特定的生产和经济类型相一致的手段或某个其他的强制性机构,而‘市民社会’则是指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对被统治阶级的灌输、统摄,从而使其主动顺从和积极同意”。在本文前面的注释中有精英类型的专业、权力、魅力三元划分方法,笔者认为,葛兰西所言的这种国家机器加文化领导权的形式可约略等于“权力加魅力”。
[30] 关于这一点,李林在其《立法权与立法的民主化》(载于《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中谈到:“法案的起草一般只能由专业化(工业、农业、医疗、教育、科技、文化、环境、社会福利、交通等方面的法案,又涉及立法学、宪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等专业领域)的人才来进行。他们将法案的调查资料,分析报告,参考材料,论证材料,解释说明交出,由专业化人员起草和制定法律,是现代立法的趋势和特点,但在立法上存在悖论——一方面要求更多的民众参与,以实现民主;另一方面,起草却主要是少数专业人士的专业化行为。”
在文中,他还引用了美国人波斯比在《立法》(据李林所注,载于《政府制度与程序》,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3年版,416页)中的一句话:“一个政权是开放性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参与权威性的决策。一个政权是专业化的,实际上则只有某些人能如此。”
对此,季卫东的观点则是:“随着社会分化和复杂性的增大,专业性的法案起草机构委任立法方式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里存在着立法程序的民主主义原理和职业主义原理之间的张力。”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1] 可能有的读者会认为,在本文中,“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缺乏必要的切换与过渡。其实所谓的“后现代”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尽管我们说后现代主义主要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出现的),“后现代社会”从未出现过,“后”的意思是“超越”,后现代即超越现代,亦即对社会的现代性和现代化进程的所显露的问题的批判和解构,其本质仍然是现代性的。后现代,作为一种对现代化的反诘与补阙,是伴随着整个现代化进程的。而归结到中国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的基本完成,是在后工业时代出现之时。
[32] 参见周世中:《法的合理性分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3—444页。
[33] 结构主义的核心观点即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或“结构大于要素之和”,而有的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结构”太过于统一性和单一性,并不符合客观现实,应当进行“解构”,即消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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