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比“性骚扰案”证据浅析
[ 作者:程博 文章来源:授权发表 点击数:659 文章录入:阿果 ]
一、事实的定性
相信每一个懂篮球科比·布莱恩特这个名字感到陌生。但最近,就是这位篮球天才,居然涉嫌在科罗拉多州一家酒店里对一名19岁的女生进行性侵犯,后者已上诉至法院,要求得到公正的判决。(详见:http://sportsillustrated.cnn.com/basketball/)
这不由让人联想到90年代初的辛普森案件,二者相似之处显而易见:二者同为体育界如日中天的超级名星,都涉嫌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但这两个案子也有明显差别:在辛案中,没有人怀疑有人谋杀了妮可儿·布朗和她的情人罗纳德·古德曼。辛案的焦点在于“凶手是不是辛普森”。这是一个经典的侦探小说式案件(whodunit)。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科比的指控是一个“事实尚未明确”的案子(what was done)科比也承认与原告在酒店里发生了性关系。他说这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而原告则否认了这一说法。这里没有任何线索证明另有其人强奸了原告。
这类“侦探式/事实尚未明确式”案件的区别直接关系到证据的使用以及审判的重心问题,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最终被“无罪释放”。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能够说服陪审团相信辛普森——而非他人杀死了布朗和古德曼,辛普森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但假设科比被无罪释放,那依据只能是陪审团对他的罪行的可能性有合理的理由进行怀疑。同时,这类区别也暗示着对科比的审判的进行方式,其中何种证据被采纳是关键之所在。
二、严厉的科罗拉多刑法
笔者在LEXIS里忙乎了半天,才找出了对科比案适用的科罗拉多州刑法规定:只要一个人(不论男女)“knowingly inflict sexual intrusion or sexual penetration on a victim by causing submission of the victim by means of sufficient consequence reasonably calculated to cause submission against the victim”s will.”简单地说,只要一个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使得受害者被迫与其发生性行为,就会被认为强奸罪成立。
原告指控科比的性侵犯是在“使用了暴力手段“之后实行的。这项指控只要被证实,科比至少会被判三级重罪,而其处罚(penalty)也极其严厉:至少被判入狱四年。
即使没有使用肢体暴力(physical violence)科比仍然可能被判刑。只要陪审团相信科比做了违反19岁女孩意愿的事,即使没有撕破的内裤,也没有淤青的痕迹,即使通过双方当事人证词的分析,法官也有权做出他认为公正的判决,这就是所谓“自由心证“。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惩罚要相对小得多,科比完全可以继续从事他的篮球明星事业。
三、合理的证据
而粘有精液的短裤将使整个案件中心转到对科比行为是通奸还是强奸的定性上,这无疑将加大调查取证的难度。相信这不会是调查人员选择的突破口。而如果科比案真的陷入只有双方当事人各自证词的境地怎么办?但从CNN,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的评论来看,除了所谓合理的怀疑之外,科比没有也不可能被判有罪。由于没有中立第三方证人的存在以揭示事情的真相,这使得陪审团不能轻易对科比定罪。
假设仅凭身体伤害方面的证据不足以帮助陪审团在这样一个只有“他说……她说……”的案件中下结论,他又如何确定相信谁的说法呢?一般来说,陪审员能够依靠日常生活经验去判断哪一方在撒谎,哪一方在说真话,或通过对双方撒谎的动机进行判断。
当他们评估原告的声誉状况时,他们也许会问是否她心智不健全以至于伪照或设想了这次指控;她有希望毁掉被告光明前途的动机吗?她会不会是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获得一大笔经济资助,以至于向科比提出性侵犯的指控?缺乏这些证据,陪审团自然而然会倾向于她的证词。
至于被告,陪审团在评估其声誉状况时更为困难。无论清白还是有罪的人都会不遗余力地否认他们的罪行。因此,即使被告是清白的,他口头声称自己是清白的的事实不会是证明他无罪的有力证据。任何人处在科比的立场上——不管是被冤枉还是有罪——将会毫不迟疑地否认这些指控。不仅仅因为他所被指控的罪行极其严重,而且一旦被判决有罪,其后果也十分严重。因而,在评估科比的声誉状况时,陪审团不得不依靠科比为自己辩护时的表现判断——他的陈述内容是否前后一致?他的行为举止是否显得故意搪塞?
陪审团按照正常程序也不能将科比的平时个人品格考虑进去,除非他有意使这成为自己辩护中的有利证据。如果科比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不是会犯下强奸罪行的人——比如,其他NBA球员或湖人队教练证实科比在品行方面表现得像个“绅士”——陪审团也会考虑这些证言。
四、被排除的证据
科比的律师最近正忙着寻找原告撒谎的证据。那么,什么证据是这些律师希望找到的呢?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哪些证据一定不会被法官采纳。科罗拉多州有一项“强奸隐私”的条款(rape shield law),原告在此前与他人的性行为受到严密保护。这一条有效阻止了被告律师在公众面前羞辱原告的行径,也就是说,不能以原告作风不检点来做文章。
这一条款意在防止辩护律师在公开场合羞辱强奸受害人,在这一条款制定出来之前,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他也有利于防止被告声称受害人“主动要求发生性行为”,甚至“她是个荡妇,她在被强奸后毫无损伤”之类为自己辩护的话语。
此外,这个条款还可以说明另一个问题:如果双方有过多次性行为,即使女方一贯表示认可和满意,只要有一次他认为男方实施了暴力,就可以以强奸罪名起诉对方。在这一点上,原告有着很大的主动性。当然,这个隐私条款也有意外,如果科比能够举出原告在此案之前就有过错误的强奸指控,那么陪审团自然会在此问题上有所倾向。但原告显然还是第一次碰到此类事件,对于科比的律师来说,这几乎是一条没有空子可钻的法律。
五、结语
在控方没有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公诸于众之时,判断科比是否有罪还为时过早,但是最后如果由陪审团来做决定时,只凭科比的一面之词是肯定不能阻止罪名的成立的。
但不管判决结果如何,相信科比一案也再次为我们展示了美国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和审慎性。无论采证的依据还是程序都是从维护基本人权的角度来设计的,整个诉讼过程对控辩双方来说,如同是一场争夺自身权利的“游戏”。
联想到去年山西有个妇女在惨遭暴徒强奸后,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向其支付精神赔偿。其民事诉讼请求却被驳回,理由是目前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皆无此类规定。可以说,立法的缺陷导致许多人的权利被干涉后根本无法得到有力的救济(像强奸这一类罪行毫无疑问是对人身权粗暴的践踏!可受害者却得不到丝毫补偿!)
希望人们在关注大洋彼岸的这场审判时,少提些:“美国是金钱挂帅的社会”之类的陈词滥调,多提下美国审判机制中程序的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因为这才是我们所欠缺的。
本文所有新闻背景资料均摘自:www.cnn.com与www.ms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