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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中的美伊战争

【内容提要】 2003年3月20日,以美国为首的“侵略者”打响了伊拉克战争的第一枪。本文试从国际法的视角对美国发动的这场对伊战争的性质,起因及其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探寻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之路。

  【关键词】侵略战争  单边主义  国家主权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人道主义灾难 环境污染   世界经济   世界秩序  和平

 

一、美英发动战争的真实图谋

北京时间2002年3月21日凌晨,美英军队在科威特跨过科伊边界向伊拉克南部发起地面攻势,同时向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发起新一轮空袭。[1]和平再一次被蹂躏了,人类依靠武力解决争端的原始本性再次发作,第二次海湾战争在美国蓄谋已久之后终于爆发。

从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到阿富汗战争,美国都依靠其无敌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取得了胜利。这促使美国相信,对伊动武不仅能够推翻萨达姆政权,而且可以按照美国的意愿建立“中东新秩序”。

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家认为从有关武器核查的几份报告和现已掌握的材料看,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实质性地违反了联合国有关武器核查的1441号决议。根据该决议的规定,如果伊拉克实质性地违反了该决议将导致严重的后果。而这一规定可以被解释为隐含地授权美国及其盟国采取武力方式推翻萨达姆政权,而不需联合国再就动武问题做出新的决议。因此他们认为对伊战争是符合国际法的。而以法国,俄罗斯,中国为首的许多国家认为目前已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伊拉克实质性地违反了1441号决议。即使伊拉克违反了该决议,是否采取武力解决应由联合国安理会做出新的决议。据此,它们认为对伊动武未经联合国授权,因而是违反国际法的。

我们认为应对联合国1441号决议进行限制性解释,[2]其中引起争议的两个关键词是“实质性违反”和“导致严重后果”,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关于“实质性违反”存在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实质性违反”的构成要件;其二是判断“实质性违反”的证据标准。在构成要件方面,在美英等国看来是指萨达姆政权是否存在任何不按照1441号决议行事的行为。在证据标准方面,美英等国反对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认为目前的证据对于认定“实质性违反”已十分充足。关于“导致严重后果”,美英认为“严重后果”中已包含了动武,而“导致严重后果”则意味着隐含性的动武授权。而大多数国家认为对“实质性违反”应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目前联合国所掌握和美英所提供的证据按照严格的证据标准,尚不足以认定伊拉克实质性地违反了联合国1441号决议。况且对“严重后果”这样的关键词语,不能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认为其含有“动武”的含义,而只能运用“未明示即排除”的“限制解释”方法。该决议没有任何词语可被解释为授权任何国家在不经联合国安理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武力打击的措施。即使伊拉克问题只能采取武力方式解决,也应由安理会做出决议。

美英等国认为虽然联合国1441号决议包含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得到尊重的内容,但“萨达姆独裁政权缺乏合法性基础,其统治不符合伊拉克人民的真实意愿。因此,萨达姆政权不能作为伊拉克人民和主权的代表。只有推翻萨达姆政权,才能解放伊拉克人民。但事实上萨达姆政权的性质与伊拉克是否实质性违反1441号决议并无必然联系。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国家和地区无权仅凭自己的判断就采取武力措施。即便抛开目的的合法性不管,从法治的精神出发,实施方式和程序同样是判断合法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美国“倒萨”的真实意图在于“伊拉克政权更迭”和“中东地图的重新绘制”,这也是布什政府新保守主义核心的一贯目标,其帝国阴谋已为世人所知。拔掉萨达姆,不仅能够消灭美国在中东地区的一个重要敌人,而且以美国的方式塑造一个“民主”的伊拉克,使其成为在中东地区新的战略支点。美国可以在整个穆斯林世界发挥辐射作用,推动整个穆斯林世界的政治变革,进而达到全面改造中东乃至整个伊斯兰世界的目的。当然,中东地区丰富的石油储量也是令美发动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目的。

二、战争的性质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战争的性质

毫无疑问,以美国为首的“盟军”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悍然发动战争,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其是一场非正义的侵略战争。而伊拉克人民是为了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战,是一场正义的自卫反击战,得到了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美英等国的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是其在全世界推行“单边主义”的又一次试验。所谓“单边主义”,是美国这个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意图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实力,单方面地在全世界推行它的“民主”和“自由”,把自己的观念强加于它国并在国际交往中始终以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为重,对任何可能对美国产生的威胁,无论是现存的或是隐藏的,美国都会“先发制人”地实施打击。[3]这也是美国新国家安全政策的重要内容。此外,美国还想充当“世界警察”的角色,认为其对全世界的和平和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它总是插足它国事务,到处进行武装干涉,其霸权主义行径遭致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和不满。如今,它又悍然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无视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作用,无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置千万呼唤和平的声音于不顾,强行发动侵略战争,理应受到强烈地谴责。

(二)美英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美英等国的行径违背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如“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各国主权平等”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规定如下: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条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是五项原则中的首项,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由于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尊重一国主权首先意味着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

美英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伊拉克发动了侵略战争,是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粗暴侵犯和干涉。

2、互不侵犯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而来,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该原则的内容主要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军事占领对象。

美英对伊拉克发动的侵略战争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它首先使用了武力,并派军队侵入了伊拉克的领土。

3、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久经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意味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是一项较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在现代国际法中,除根据国家协议而产生相应国际义务的那些事项外,各国可以根据主权自由处理本国的一切事项,彼此间不得干涉。

国际法上的内政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个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法律主体间的关系等。联大于1965年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逼他国,以使他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重申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上述决议的内容。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明确指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

美国借口伊萨达姆政权是一个“非法”和“邪恶”政权,欲推翻其统治,这是对伊拉克内政的粗暴干涉。因为伊拉克由什么样的政权来领导和执政完全是伊拉克的内政问题,应该由伊拉克人民来决定,它国无权干涉。

4、和平共处的原则

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其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共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这一原则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的,它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原则。

         美国一直将萨达姆政权视为“眼中钉”,欲除之而后快。认为萨达姆领导的政权是一个“邪恶”政权,而美国有义务推翻这个“邪恶”政权。再者,由于意识形态的冲突,美国欲将其信奉的自由、民主和文明的价值观推广到世界各地。而伊拉克是穆斯林国家,与美国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因而美国意欲在推翻萨达姆政权后,在伊拉克建立一个“民主”国家。实际上是以伊拉克为跳板,进而实现其控制整个中东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野心,其侵略图谋可以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

综上所述,美英对伊拉克发动的“第二次海湾战争”是非正义的侵略战争,严重违背了国际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三)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和损伤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众所周知,美国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也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其在联合国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极力倡导通过联合国解决有关国际争端。现今,它自己却背离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宪章》明文规定:“世界各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法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全世界有190多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也就承认了《宪章》的效力。承认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就对另外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发动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今常以“国际宪兵”和“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在未取得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另一主权独立的联合国成员国发动战争,还声称要“解放伊拉克人民”,“在伊拉克建立民主政权”,这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无情践踏与嘲弄。

1、国家主权平等,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有关国际法原则的重要文件,都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这一原则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每个国家所固有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根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主权平等应包括四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等。[4]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了上述原则,特别强调各国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

而美英显然未将伊拉克视为与其具有同等国际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主体,对其发动了侵略战争,违背了主权平等原则和《宪章》的规定。

2、《宪章》还规定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这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其他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禁止武力”是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进一步确认了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郑重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987年《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更为具体地规定:“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性质的考虑都不得作为违反《联合国宪章》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理由”。美国用武力方式来解决伊拉克问题,是对这一原则的侵犯和违背,其借口也不足以使世界人民相信它发动的是一场解救伊拉克人民的“正义战争”。

3、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从上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中直接引申出来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规定: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美英不顾宪章的规定,对伊拉克实施了非法武装干涉,并侵入伊拉克领土,采取了武力的方式,是严重违反宪章的体现。

此外,美英的行径还严重地损害了联合国及安理会的权威。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战争爆发之前也曾试图通过联合国来解决伊拉克问题,希望安理会能通过对它的授权动武决议。但此举遭到了包括法俄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美国便寻求绕开联合国单独发动了对伊战争。这是对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巨大挑衅,理应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谴责。

三、战争的危害

(一)人道主义灾难

战争总是免不了伤亡,尽管美国极力鼓吹“零伤亡”,但也免不了造成流血牺牲。美英军队在这场战争中投入了大量的武器,包括导弹、炸药、坦克、大炮,造成了大量的伊拉克平民伤亡,这无疑是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在第一次海湾战争中,数以万计的伊拉克人民在战火中丧生,这次战争肯定会造成更多的伤亡。美英军队不仅对军事目标实施了空袭,还对通信设施及平民住宅区进行了轰炸并使用了“集束炸弹”,这是极不人道的做法。战争使大量的伊拉克平民逃离家园,无处容身。尽管各国都对伊拉克难民提供了各种人道主义援助(包括中国在内也派出了救援团),可是仍有大量的人员(包括士兵)面临着困境:缺水缺食物、缺药品和基本的医疗保障。战争是对人权的无情践踏,是对人权中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权利的侵犯,显然美伊是违反了《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权法的。

(二)环境污染

第一次海湾战争给海湾地区环境造成污染后果至今仍未清除。现在战火再起,海湾地区的环境将遭到更严重的破坏。这次海湾战争带来的环境污染将远远比第一次要严重得多。

若萨达姆违背诺言采取“焦土政策”,伊拉克可能在暗中保存的生化武器也可能被摧毁,其释放出的有毒物质会严重威胁到附近地区居民的生命与健康。同时,海湾地区的物种也将面临灭绝的危险。1991年海湾战争中,大约有2万5千只海鸟因窒息死亡。同时,战争还破坏了沿海的生态系统,使临海农田因污染在数十年内都不能进行农业种植。[5]同时,油田的燃烧还会导致空气污染,进而影响大气层。1991年,油田燃烧后,当地空气温度下降了10摄氏度,海水温度下降了7摄氏度。由于大量武器弹药的使用,第二次海湾战争会使海湾地区在过去十年间修复环境的努力付诸东流。[6]

(三)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美国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取得了绝对胜利,使原油价格保持了稳定。同时,股价和美元汇率一路飙升。这次即使战火熄灭,也不能消除美国再次遭受恐怖袭击的危险。美英和法德之间的裂痕也可能给今后协调经济政策投下阴影,进而引起全球通货紧缩。现在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开始将其在美国的投资撤离。[7]

从长远看,美国的财政赤字会导致世界经济的不稳定,若美元因此走向末路,那么很有可能会引起国际货币体制的新动荡。

(四)对世界秩序的影响

美国对伊战争不仅将改变伊拉克的命运.同时也将对世界秩序和美国的国际地位带来重大影响:第一,削弱了联合国的权威;第二,加剧了美国与盟国之间的矛盾和分歧,由美国主导的同盟体系可能在战争结束后发生变化。

美国与伊拉克的实力相去甚远,对伊战争顺利,将会助长美国推行其所谓“国家重建理论”。二战结束后,美国对日本和德国实施了占领和改造。并成功地将这两个前法西斯国家改造成为“民主国家”,是“国家重建”的成功典范。到那时,美国取得了对伊战争的胜利,伊拉克问题被“解决”了,但世界可能从此将面临“美国问题”。[8]

四、对战争的反思

战争,无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永远都是“残酷”和“非人道”的代名词。永远只会带来伤害,牺牲,痛苦,它摧毁了人们对和平的信念,也在被侵略国家的人民心中播下仇恨的种子。特别是老人和儿童,其心灵的创痛远比身体的伤痛要深刻得多。

对于战争而言,永远都是只有借口没有理由,这场美伊战争便是最好的例证。全世界和全人类都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如何维护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发展关系到整个世界的繁荣与稳定。我们要坚持用和平的手段来解决一切争端和纠纷,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世界正朝着多极化的方向发展,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某些国家妄图推行其单边主义的图谋必将受到世界各国的抵制,必将遭致失败。世界各国都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政治或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别让战争毁了一切!

【参考资料】

[1]《国际先驱导报》2003年3月21日第一版

[2]《“动武”的国际法明辩》陈欣新摘自《国际先驱导报战争特刊》第七版

[3]《人类不要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摘自《参考消息》2003年3月27日第三版

[4]《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梁西 2000年3月第一次修订本 第64页

[5]《美国倒萨会带来什么》辛本健  摘自《参考消息》2003年3月28日第三版

[6]《遭殃的不仅是人类》摘自《参考消息》2003年3月26日第十三版

[7]《美元可能因战争走向末路》摘自《参考消息》2003年3月26日第四版香港《大公报文章》

[8]《对伊战争改变世界秩序》李晓岗摘自《环球时报》2003年3月21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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