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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究竟是什么?[1]

    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价值(或目的)在于提出问题,即用问题来回答问题。这是我们惯用的伎俩。不管是出于对自身的无知,还是对纯粹真理的恐惧,我们都乐于这样做。于是,理论形成了,经过历史的镀金,便成了真理,而原初答案便无关紧要了,这样也就避免了揭晓原初答案时可能产生的尴尬。在真理崇拜盛行的时代,人们并不愿意提及原初状态,就好像人类自从发明了衣服,就羞于裸体一样。[2]

    法律究竟是什么?当二千五百多年前的希腊人民意识到这个问题时,就注定了它的不可回答性[3]。很多哲学问题,一旦被人思考,就只能永无止境地思考争论下去,而没有答案,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原因。就跟思考“人为什么会存在”一样,思考“法律究竟是什么”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人类的一种终极关怀,因为“法律是什么”这个宏大命题昭示了“人存在于世”这个既成事实的条件下,人如何延缓毁灭的到来,或者说足以使人忽略本身对最终命运的关注。

    人存在于世界完全出于偶然,或者说是造物主的一时疏忽。而这种偶然必然会带有某种不确定性,而事实上现在的科技水平还不能否认人在宇宙中的存在的偶然性和孤独性。因此,毁灭很可能就是这种偶然存在的必然结局。就像人之个体,他的存在始于数亿精子中的一个与卵子的偶然结合,而死亡则是个体必然的命运。

    人的野心和好奇心是决定人的行动的两个重要因素,而这两个因素既可加速人的毁灭,也可延缓末日的来临。人在无法自我控制的情况下,需要设计一种制度,制定一些规则来自我约束,于是人们创造了法律。由此可见,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人的自我救赎,而手段则是强制,它需要人们的服从,而为了使这种服从绝对化,就需要建立对法律的虔诚的信仰。[4]

    以上言述,是用来作为回答“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命题的可能性的一种设计,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可避免卷入不可知论的旋涡。现在,让我们以这个前提为手术台,把“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命题置于其上,开始对其进行解剖——

 “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法律?”

    人是孤独的,生而柔弱无力,出于对命运的恐惧[5],没有勇气独自面对死亡。如同这样的情形:结局同样是死亡,一个人被秘密处决时内心所面临的恐惧要比被集体屠杀时大得多。于是,人的痛苦、恐惧和被解救的欲望,促使人们必须要用一种观念来团结自身,以求坦然面对命运,并在这种观念下相互同情,且互证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法律作为观念的一种(其他如宗教、道德、习俗等),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的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由此我们便可推测,“人们对于‘目的’的看法,一旦趋于一致,剩下来的,就是‘手段’问题,而手段问题只是技术性(Technical)的问题”。

“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

    孤独的人毕竟是靠相互依赖而存在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别人的活动的。“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鲸鱼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人,才能享有自由。

    霍布斯说:“自由的人即是能够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阻碍的人。”法律总是一种“锁链”,即使它使你免于其他更重的枷锁,如某种更具压抑性的法则、习俗、或专断的专制制度、混乱状况的束缚等,也是一样。在法律面前,我们是“被判为自由的”(萨特),也就是说,一切试图逃避责任的辩解是徒劳的。

“我必须服从吗?”

   是的,必须。

“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在决定服从法律的同时,就自愿地接受了法律的强制(与法律签定契约?)。但是,如果某个人决定不服从法律呢?这表示他不愿接受法律的强制,还是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他没有强制力?而实际结果是,不服从也会受到强制。这表面上看是个悖论,[6]其实道理很简单,只要是规则,在制定时肯定会有一条,不遵守规则也就违背了规则。这个道理很荒谬,却很实用,省掉不少浪费口水的纷争。

    人所服从或不服从的法律,它通过对一个人施以强制,也就是剥夺人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人的什么自由?这也是一个关于强制力的许可限度问题。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一个牛津大学院长的自由,和一个埃及农夫的自由,完全是两码子事儿”。

“为什么?”

    人生而虚无,最初的人没有目的,没有幻想,没有爱憎,不会感到忧郁,也不会感到烦恼,是一片圣洁的混沌。当一些人有如神启般清醒之后,焦虑情绪开始被感知,并从此成为“清醒的人的一种常态气质”(加缪)。焦虑是理想产生的动因。于是人开始寻求理想。(殊不知,人类从这一刻的清醒中开始理想追求,也就踏入了永恒的悲剧命运。)既然人已存在,并被赋予感知的能力,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存在肉身(历史对我们的肉身是不屑一顾的)。焦虑、忧郁、爱憎、希望、理想等,这些能够使人的存在具体化,是对人的最大安慰。而面对这些,人面临着选择。人就像是十字路口上的赫拉克勒斯,不管是选择卡吉娅,还是选择阿蕾特,人的存在都将受到影响。这时候,法律就是一位裁判者,一位导师;是一个标准,一面镜子;是一种信仰,一道阳光。在人生的迷宫里,法律无处不在,在每一个十字路口,每一段旅程,法律施以指引或惩罚。虽然人的命运注定是悲剧,但人如果能保有对法律的虔诚,对他人心存怜悯,相互同情,那么,纵使人不会停止行动和争斗,也无法自拔于痛苦和被解救的欲望,人的存在也可以是一出喜剧。人存在的价值即在于让存在有价值。

 

    行文至此,“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命题已被披上价值讨论的外衣,并且思考的焦点开始散射于一个宏大命题的各个角落。以爱之名,我思考的目的已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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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到这个题目我便质疑命题者的意图,这就像一位老人要求孩童向他描述童贞一样荒谬,这是对过去的一种可悲的缅怀。而理论上单纯的我们,是否还保有思想上的童贞,对此我比较持悲观的怀疑态度。因此,命题者的好奇心,在此未必能得到满足。

[2]  由此可推论,性是惟一可超越真理的,因为人们惟有在性交时才不会羞于裸体,而人们的潜意识会在那短暂的兴奋与快感的瞬间揭示原初状态的圣洁。

[3]  “……一种事物,被用来证明其他别的事物,它自己却无法得到证明:证据链必定有一个开端。给出这样一个证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就如同我们可以证明1+1=2,却无法证明也不必证明2=1+1。

[4]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说的就是人不得不为了自由而放弃部分自由;从另一层面来说,人们似乎找到了自我救赎之法,而这也似乎与人的“背负沉重的十字架”这一意象所指异曲同工。

[5]  “恐惧实际上来自事件的确定无疑的方面”。[法]加缪,《西西弗的神话》。

[6]  就如同我们可以抹杀有些语言所指之物的真实存在性及合理性,如黑暗和冷的存在,其抹杀性解释为,暗之所以叫暗并不在于它是暗,而在于暗是零度的光;冷之所以为冷并不在于它是冷,而在于冷的温度比热低。解释的怪力即在于此。



TAG: 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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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11 15:20:55, 评分: 0 )

    收藏了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11 15:20:24, 评分: 0 )

    好文章
  • 删除 Guest (2008-5-13 14:58:02, 评分: 1 )

    1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3-29 15:17:13, 评分: 0 )

    什么是法律,是 我们解释不了的。关键在于人们的理解
  • 删除 Guest (2008-2-18 11:17:03, 评分: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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