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苏力近期接受《北大法律人》杂志的采访,(见:《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力——近访朱苏力》,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2133)苏力谈到做院长比较苦,还专门提到:“再有就是遇到学生作弊,怎么处理?感到很痛苦。”当记者问到对法学院的学生如何评价时,苏力院长说:“应该说学生是非常优秀的,……如果说对学生不满意的话,那么最大的不满就是有一些学生考试作弊。……而且很多学生做了这样的事情不觉得羞耻,会用种种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包括用法律用程序,号称是‘为权利而斗争’。我想我们把法律都用在这个地方,人家会说怎么法学院培养的是这种人。”
首先,苏力承认作弊是“不能让人原谅的错误”,甚至武断的说“你今天考试作弊明天肯定贪污腐败。”然而,苏力作为院长在遇到学生作弊时,他却发出“怎么处理”的疑问,而且觉得这是个“很痛苦”的“差事”。从这篇访谈文章中,我无从得知苏力院长究竟是如何处理学生作弊的——网开一面还是从严惩处?但是,不管他怎么处理,既然他感到怎么处理是个“很痛苦”的差事,我就觉得很有问题。
我不知道苏力是否把作弊问题看成是一个与法治有关的问题(或者就是个法治问题)。法治(rule of law)就是规则的治理。从广义上来理解,关于考试不得作弊的规则就是一种“法”,而且是一种“良法”。我曾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过一篇小文章,就是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明必须遵守考试不得作弊的规则。(见该报2002年2月12日第20版:《良法就应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个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层含义的经典论述已为人们引用得老掉牙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1,页199)如果考试不得作弊的规则得不到普遍的遵守,那么在考试这个领域,就没有规则的治理,就没有法治——除非谁能有力的论证“考试不得作弊”这是个“恶法”。在一个社会中,哪怕只有一个领域——有规则而且应当按规则办事的领域——没有实现规则的治理,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作是法治社会。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弊问题实在“兹事体大”,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问题在于,追求法治的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却“究”得“很痛苦”,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是不是可以说明苏力院长“为情所困”了呢 ——否则他怎么会“感到很痛苦”?他感到了“法”与“情”的冲突(也许只有中国这样的国度会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以此为主题的电影都拍了几部(如《法内情》、《法外情》、《法不容情》等)。什么“情”呢?师生之情?同情之情?怜悯之情?甚或徇私枉法之情?但是,法就不能容情,考试不得作弊就不能讲情,否则就没有多少人会认真学习、积极备考,也就难以公正准确的评价学优学劣,以及导致很多与考试结果相关的事项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比如评奖学金、评荣誉。
“法”与“情”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一个“熟人社会”的问题。这是苏力院长已经认识到的:“我觉得很多同学没有感觉到这个社会在变,仍然用熟人社会里的方法行事,觉得什么事只要求个情,流点眼泪,就可以摆平。”我猜想面对作弊学生的“熟人社会的招式”,苏力院长并没有“笑纳”,而是用“陌生人社会的方法”予以处理。可是苏力院长却也不能摆脱熟人社会的无形压力——否则他怎么会“感到很痛苦”啊!
而且,苏力院长也认识到了学院方面的责任,他说:“当然我们也有责任,比如有些老师可能习惯于迁就。”我觉得这里的问题就更大了。这好比领导知道自己下属的官吏执法不严,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或根本没有措施以惩处徇情枉法的官吏。苏力院长对待作弊学生还可以置身于熟人社会之外,尽管痛苦可还是依法办理了,可是苏力院长对待那些习惯于迁就的老师似乎就未能跳出熟人社会这个紧箍咒,否则监考老师还敢迁就下去吗,而且迁就已成习惯了呀!或者是这样的情况:苏力院长没有法办迁就作弊的老师是因为无法可依。并且,那些习惯于迁就的老师不也和作弊学生一样“用熟人社会里的方法行事”,或者和苏力院长一样不能摆脱熟人社会的无形压力吗?
腐朽、垂死的熟人社会,为什么“腐而不朽,垂而不死”呢?
我想到苏力曾在一篇书评中这样解读孔子的“礼失而求诸野”一语:“礼(秩序和制度)实际上是存在于生活之中的,并且有生命力的制度必定能在人民的社会生活之中存续下来,而不必定要依据典籍;即使典籍散失了,上层社会的秩序或正式的制度崩溃了,但是秩序和制度的根基都在普通人的生活交往中;因此要恢复秩序、形成新的制度,应当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中去求取。” (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法律出版社,2004,页95-96。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如果不从整体意义上,而只取着重号部分的字面含义,熟人社会的秩序和规则至今还顽强的存续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之中,是因为这些秩序和规则还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这样的结论难道不令那些追求“从身份到契约”的法治进化的人们感到“很痛苦”吗?
熟人社会只是中国法治障碍的一个表象,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物质性的社会生产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也是苏力经常用以作为论据的观点。在中国,熟人社会的秩序和规则之所以至今尚有生命力,是因为中国至今还缺乏足以使熟人社会丧失生存土壤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的某些地区,以及在规则治理观念和实践还没有占上风的某些领域,仍然盛行着请客送礼说情、跑关系打招呼批条子等属于在熟人社会屡试不爽的做法。
但并不完全如此,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恩格斯晚年给博尔吉乌的信中有这样一段著名的论述:“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转引自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页302)规则与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构熟人社会。规则、法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之间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尽管高校残留的计划经济余毒很深,但我们仍然要努力让市场经济的规则来治理这块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领地。法学院和法律人是高举法治的大旗、走在时代的前沿的责无旁贷者。
然而,这些走在时代前沿的人是痛苦的。苏力院长处理学生作弊时“感到很痛苦”,就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痛苦的一个缩影。我们关注怎么样的社会经济发展才会让苏力院长不再“感到很痛苦”;我们也同样关注即使目前苏力院长仍然“感到很痛苦”,可他还是按规则处理了,只有这样,我们对法治的未来才会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