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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评议发言

    刚才唐俊杰的发言,对卢梭的个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以及卢梭与同时代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哲学的对比,作了简明扼要而又精确的评述。对于他所阐述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我的看法。

    第一,卢梭与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的对立,唐俊杰刚才谈到了他们的对立,这里面有社会上层与下层的区别,但没有深入论及这其中的原因。在我看来,他们的分歧之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对理性的认识。伏尔泰高度推崇理性,将理性视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和尺度,要求建立理性的国家与社会;而卢梭却表现出非理性主义倾向,认为理性是虚伪的,人类的行为应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理性。非理性主义使他推崇自然状态的远古社会,以致于伏尔泰讽刺说:卢梭所精心设计的使人变愚蠢的计划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读卢梭的书,人民会一心想四肢走路。

    第二,关于立法权与立法者,唐俊杰提到直接民主容易导致集权与专制,这中间难以理解。卢梭认为全体公民都要能参与立法,而这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家才能实现。但是,立法权与立法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卢梭虽然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全体人民,但由于他反对代议制,因而没有为人民立法主权的行使设置程序性的规定。公意的形成,在卢梭那里是一种抽象的行为,而没有具体的过程,因此他提出了立法者的概念。"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这些法律。"敢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样的立法者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卢梭又说:"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都往往受欺骗。"因此,立法者的创制违背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时,则可解释为人民不理解什么是自己的真正幸福。虽然卢梭说立法者的职务既非行政也非主权,但是否"名正言顺"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权力的威力。

    第三,公意与私人一直的关系。唐俊杰刚才对卢梭公意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到公共意志与私人意志的区别比较另人费解,卢梭并不反对西方二元社会传统,并不彻底否认私人意志,但他将私人可以保留的部分的划分判断标准交给了虚无抽象的主权者,这就必然最终交给少数统治者。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也就无从保障,从而私人意志被公意吞没。"我们承认,每个人对于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主要关系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须承认,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重要性的裁判人。"于是,在极权主义国家,个人的财产、自由,身体乃至生命都成为了集体的工具。

    第四,卢梭的理论对后世的影响。唐俊杰指出,卢梭的思想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武器。而法国大革命又进一步向右推动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使其中的激进部分更加的凸显。卢梭关于反对分权、暴力革命、个人服从于绝对了公意的理论,都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有深刻的影响,在中国对卢梭一直有较高评价,与暴力革命有关。而罗素则说:"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这其中有深刻的文化差异。卢梭的性善论,及他对理性的反感和对程序的轻视,使他追求"能改变人性的立法者",希望能通过"哲学王"似的伟大人物来整合公意,强迫众人自由。这个立法者虽然创制法律,但却与德治区别不大,这正符合了中国的德治传统。卢梭认为个人绝对服从公意,国家权力不可分割,这又暗合中国传统。他的暴力革命思想与追求结果平等,更加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革命所持的理想一拍即合,即使是他的浪漫主义语言风格和追求完美的理想,都使他较之洛克等人更容易被国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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