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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契约论》讨论会上的主题发言

    首先,我将简要介绍一下卢梭的生平,然后着重分析《社会契约论》一书的哲学思想基础,神游一下卢梭的理想的社会。最后将卢梭与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进行比较分析,使我们对这位人类启蒙的先驱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

一、卢梭的生平简历

    卢梭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小钟表区家庭,但他很小就离家到了法国,意大利过着流浪的生活,做过学徒、仆役、

    家庭秘书、流浪。这样的出身和生活经历使他接近下层贫民,使他的思想中充满了对压迫、奴役和不平等现象的憎恨与反抗。在巴黎,卢梭结识了伏尔泰、孟德思鸠等社会上层人物,并和狄德罗产生了密切的交往,曾为《百科全书》写过部分内容。但是卢梭的政治思想主张和他们的并不相同,甚至产生了深刻的对立。后来,卢梭和他们也先后分手甚至决裂。他是一个宗教徒,先是信仰加尔文教,后来改信了天主教,但是最后他又信仰了加尔文教。他的主要著作有1750年《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促进了风俗的淳厚》,1755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61~1762年《新爱洛伊斯》,1762年《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以及他死后出版的《忏悔录》。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脉络分析

    整本著作所要论证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2、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社会契约论可以看作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继续和发展。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探讨了人类不平等的原因和重新建立平等的途径。卢梭设想了人类社会的起源状态:人类最初结合的是一个没有贫富贵贱、没有阶级压迫,人人自由平等的理想社会,但私有制的出现使这一切遭到了破坏,卢梭认为是生产力的进步使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文明社会,但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同时也是对人类自身的毁灭,他写到:“冶金和农业这两种技术的发明, 造就了这场大革命。在诗人看来,使人类进入文明同时也毁了人类的是黄金和白银;在哲学家看来,却是铁和谷物。”

    但是人类究竟是如何由原始社会进入公民社会的呢?这一巨变的前提是什么?什么样的政治模式才是最理想的?这些问题,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用浪漫主义的笔调作了一番自己的设想,表达了卢梭以追求平等、自由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理想。

    首先,卢梭提出并论证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和应该由全体人民掌握立法权的思想。他认为只有人民的主权才是合法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不能剥夺的,只有全体人民参加立法,才能保持自由。因为这样制定的法律在他看来是人民的“公共意志”的表现,服从这样的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所以仍是自由的。“公共意志”是卢梭所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这种“公共意志”是除去了各个人互相冲突因而互相抵消了的意志(即众意的抵消)之后,全体公民的意志中的共同的部分。卢梭认为这种公共意志所作出的决定永远是好的,它永远不会损害全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每一个别公民的利益。个人的意志和这种公共意志相冲突,也只有服从这种公共意志才是“自由”的。由于卢梭主张立法权应该属于人民全体,他是反对代议制的,而且由于全体公民都要能参与立法,在现实中,这种模式也只有在一个小国寡民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卢梭心目中的理想国家是象古代希腊的城邦或当时的日内瓦那样的小共和国。他幻想要把欧洲变成一个个许多宗法式小共和国的集合体。

    其次,卢梭主张,既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则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或行政权也同样应该属于人民,就是由人民来确定把行政权交给谁。如果人民把行政权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交给少数人,这就是贵族制;而保留给全体人民自己,就是民主制。不论采取何种政体,卢梭认为主权应该永远保持在人民手中。他认为政府权力不是由社会契约,而是由人民的法令,决议规定的。行政权的受托者不是契约的一方,更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用的官吏,对人民没有契约的问题,只有服从的义务,人民对官吏可以凭其意志任用或罢免。而当政府篡夺了人民的主权的时候,社会契约被破坏,人民各自恢复其天然的自由,对政府也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卢梭的这种思想,为当时的社会底层小资产阶级所接受,而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武器。

    卢梭认为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私有制,而是一个人人平均,自由,平等的社会,正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才使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到了出现压迫、奴役的公民社会,卢梭是反对私有制的,但是他又不主张全面废除私有制,而是对私有制有所限制,使全体人民的贫富差距限制在一个较小的水平。“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应富得足以收买其他人,而任何一个公民也不应穷得不得不出卖自己。”

    卢梭是一个信教徒,他也主张在他的理想国中应该建立一种“自然宗教”,并规定若干最简单的信条。

三、卢梭与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政治哲学思想的比较

    霍布斯,1588—167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曾经是培根的秘书,他的主要著作有《论公民》、《利维坦》、《论物体》、《论人》。在《利维坦》中,霍布斯阐述了国家起源的学说和他的一些政治观点。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处于自然状态,每个人都受利已心的支配,人为了保存自己,就要互相排斥,以至消灭别人。因此,这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对人就象狼一样”。而为了社会能生存下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于是人们就来互相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力转让而交付给一个“第三者”的个人或会议,由他来进行治理,这样就产生了国家。

    霍布斯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上的不同有三点:

    1、假设的原初状态不同。卢梭假设的是一个没有压迫,没有等级,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而霍布斯则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就是互相敌对的,只是为了彼此能够生存下去,才不得不互相订立契约,组成国家。

    2、霍布斯认为统治者并不是订约的一方而是“第三者”,对他来说不存在违反契约问题,因此人民无权以违反契约为理由来推翻他;并且人民既是自愿把权力交付给他,就不能违背诺言加以收回;而统治者既然是根据人民出于“自由意志”交付给他的权力来行事的,则他的行为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因此,民众不能反对君主的行为,即使是在君主要剥夺个人的生命时。卢梭则认为,当君主违背了“公共意志”时,民众可以收回对他的授权,并且可以且暴力的方式夺回自己的权力。

    洛克,1632—1704年,毕业于牛津大学,主要的著作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其政治思想根基于“自然法”、“自然权利”和“财产权不可剥夺”,所谓“自然法”,就是合乎人类理性的法则。洛克认为,人类一开始是拥有私有财产的,只是人人拥有私有财产的这种状况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有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威胁,而当人们受到损害或发生争执时,无处可以申诉。因此,人们就互订契约,组成国家,放弃自己对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并推举一些人组成政府治理国家。人们并没有让渡出自己的自然权利,个人的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人们联合组成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如果统治者违背了这种目的,变成压迫和掠夺被统治者的暴君,那么人们就有权推翻他,而把权力交给其他能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洛克是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的人,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外交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执掌。而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可以看出,洛克与卢梭在对待社会革命上的观点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国家政治权力的构建上,两人的观点有着不同。卢梭主张直接民主,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因此,卢梭的契约论的政治实践就容易变成集权与专制;洛克主张立宪君主制,他的理论为后来的孟德思鸠发展为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础。另一点不同是两人对原初社会的假设是不同的,卢梭认为最初的人类并没有私有财产,洛克却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在订立契约时,对私有财产的权利并没有让渡给君主。

    斯宾诺莎,1632—1677年,最主要的著作是《神学政治论》,他的思想和霍布斯、洛克一样,宣称“社会契约论”,认同“自然权利”。在他的观点里,认为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但无限制地给予这种自由则是极大有害的。所以,个人自由必须以不危及国家的安宁或者统治者的权势为限。因而他认为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 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是对的。他说:“在民主政治中。。。。。。每个人听从统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又不是控制他判断与理智”。这样,斯宾诺莎就把人民的自由仅仅限制在“思想”的范围之内,在“行动”上则是不得自由而必须听从统治权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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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Guest (2008-1-01 14:44:22, 评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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