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学的学习
刑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习方法上,有著共同的方面。因此,对於整个法
学的学习,也谈一些学习的感想。
(一)法学是浅薄之学
1、法学是现实之学。以法学为志愿的学生多少有一点现实主义的选择,或者说虽然
选择的时候不是这样,但是学习的过程中会逐渐培养起现实主义的习气。这是因为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面向的主要是司法领域。任何其他方面的就业,都是从属性
的。在司法领域富有权力和利益,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它解决的主要问题,往往
是非常具体和琐碎的。不管是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还是司法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是 一、关于法学的学习
刑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习方法上,有著共同的方面。因此,对於整个法
学的学习,也谈一些学习的感想。
(一)法学是浅薄之学
1、法学是现实之学。以法学为志愿的学生多少有一点现实主义的选择,或者说虽然
选择的时候不是这样,但是学习的过程中会逐渐培养起现实主义的习气。这是因为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面向的主要是司法领域。任何其他方面的就业,都是从属性
的。在司法领域富有权力和利益,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它解决的主要问题,往往
是非常具体和琐碎的。不管是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还是司法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是
和社会上最恶劣的事、最刁蛮的人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是司法领域各种职业的
人,往往也会有两种结局,一种是经不住耳濡目染,与最刁蛮的人为伍,也变成刁
蛮无比;另一种是所谓正直的人,不得不在社会上树立许多恶人以为敌人,甚至成
为这些敌人的牺牲品。在全世界都是这样。有人说我去保持中立,学得圆滑,巧妙。
那样的人也是有的。不过,还是处於这两种类型当中。
2、法学是浅薄之学。世界上的许多法学大家都认为,法学不是能够废寝忘食热衷于
之的学问,也不是能带来革命性的思想变革和世界历史性的大发现的学问。自古以
来,法学界没有产生过能和阿基米德、康德、马克思?韦伯相媲美的学者。和自然科
学界名垂青史的学者比较,即使是最伟大的法学家的功绩,也显得非常逊色。要想
在法学的研究领域有所成就,就必须要从事跨学科的工作,或者和自然科学的发展
想联系,或者和社会科学的其他部门相结合。有人固守法学领域,说我严格遵循学
科的划分原则,那他就只能逞一时之强,而没有永久的价值。所以,抛弃世俗的观
念,进行跨学科的作业,在学术方面才能有所成就。
历数我们法学中耳熟能详的思想家,无一不是得了跨学科作业之利。这样的例子甚
至中学生都能举的出来。你能说那些人只是法学家吗?与其说他们是法学家,不如
说他们是哲学家或者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等。
3、法学是循序之学。但是,要说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广博,它又是无限的,象永持续
不断的大海,也象满天星斗的夜空,在我们面前展示开来。我们面对大海与苍穹的
时候,贪欲和禁欲交替,绝望和热衷冲突,总是容易有所动摇。不过,法学的学习
要逐渐积累,聚沙成塔,积腋成裘。想找到投机取巧恶方法是没有的。现在世界各
国,学生作弊是很普遍的现象。平时作业的时候互相抄袭,考试的时候互相帮助,
甚至毕业论文还要剽窃。
网络的兴起,更是为剽窃提供了无限的资源和无比的便利。根据西方学者的不完全
统计,有至少250个英文网站为学生提供作业和毕业论文作弊的有偿服务。我的研究
发现是,中文网站或者说设立在中国大陆的网站也开始了这样的服务。鉴于我不能
亲自去考察真相,我不能点出它们的名称,也不能提供它们的网址。
当然剽窃和作弊不单纯是学生的专利,为人师表的大学教授,天下独尊的科学院院
士卷入作弊和剽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我在国外期间偶尔也查阅一些有关剽窃的案
例,发现有很多海外的中国人也因为剽窃而被揭发甚至起诉。这是非常不幸而令人
尴尬的事情。是不是我们的什么体制促成了这种弊端呢?
但是我们是学习法学的,法学是研究规矩的学问。研究者和学习者都不遵守规矩,
这种学习和研究有什么意义呢?
(二)法学是灵性之学。
1、摆脱死记硬背。
从中学时代起,就形成一种说法:“文科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这是一贯的做法。
在大学的学习中,有必要抛弃这种落后的观念。教育体制,也应该朝著避免这样的
弊端而不是促成这样的弊端的方向去改革。但是,现在的一些所谓的改革,实际上
使我们已经很落后的考试制度雪上加霜,以改革的名义,作了复古的事情。
过去的大学教师,一上讲台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教学生如何做笔记。他们教学生
各种层次的标记符号,一、二、三、四,(一)、(二)、(三)、(四),1、2、
3、4,(1),(2),(3),(4),等等,等等。现在看来,这种做法没有多少
好处。这个背后代表著一系列的机械运动,老师在教材里写著,在黑板上抄著,在
嘴里念著,学生照猫画虎,在笔记上抄下,下课后背著。老师还威胁学生说,我要
考的就是你们的笔记。学生们把做笔记、背笔记当成就是学习。你们能学到什么呢?
还有的老师不把学生听不听作为课堂教学质量的尺度,而是把多少学生在做笔记作
为衡量的标准。这种要求不也有些偏差吗?
2、灵活思考。概念只是思考的工具,它本身没有什么目的。比如说法学的许多术语,
是大家共同游戏的规则,最终的目的则是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去在游戏中赢对手。
因此,完全理解这些规则,而不加以利用,还是毫无意义。利用过程中,必须在自
己的头脑中具有法学的思考轨迹。特别是要求政策判断的思考轨迹,以及理论思考
的轨迹。
有些中国的大学教授,不仅把概念就当作是学问,而且把概念就当作是确立威严的
基础。我参加过一次某所大学举办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的问题是连珠炮式
的八,九个名词解释。当然他要求的是把他的主张回答出来,而 我是从另外一所大
学的研究生院毕业的。不得了啦,要是我上了这个教授的博士,那日本的教授,芬
兰的教授,还有中国大学里面真正的法学教授,还能承认我的价值吗?
我向来主张法学不是一台机器。法学中的概念也不是机器的零件。法学是一个有机
体。概念是它的器官。我就想给那个大学教授提出一个建议,你把自己的身体器官
都分开来看看,你还能不能来主持考试。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哈特写了一本叫《法
的概念》的著作,德沃金也有《法的帝国》的著作,都没有得出什么叫法的定义。
你一个教授,竟然在一本教科书里面罗列了至少1,000个概念。相形之下,才能发
现这里面的问题之所在。试想,如果苏格拉底,柏拉图,孔子,孟子,都是来建立
定义的人,那他们还能为我们所敬仰吗?
3、否定权威。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学术界开始讲究起权威来了。甚至於在握当了
大学教师的时候,就有人说你是我们这里的某学科的权威。我认为,所谓权威是不
存在的。我们必须用发展的,批判的眼光去看问题。
法学,一直就被西方学术界当作保守的学问。要是树立权威的话,这里面国家的权
威、学术的权威、现实的权威、通说的权威、实务的权威等等,甚至在有些国家和
地区还有黑社会的权威,在法学的学说和理论中,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权威的情况。
在我们的课堂上,教师可能还有出题,打分的权威。就象我举的大学教授招收博士
的例子,他那样作是完全合法,合理,甚至合情的。我没有指责他。
但是,在法学中,所谓权威应该服从理性。学生应该多疑问、多收集信息、多思考,
在理论的光芒照耀下进行价值判断。
4、心理平衡。法学是实践的学问,要求结论的妥当性,领教理论,反省政策。唯我
独尊,是宗教界的事情。法学只在社会中存在,是研究社会的学科。
我们说权威不存在,并不是说因为我们不是权威而产生嫉妒。我们要作的事情,是
向有一技之长的教授们学习。学术界还是有很多颇有建树的教授,在那里辛勤耕耘
著。他们从来没有因为我们不称他们权威而苦恼。他们的成就放在那里,社会承认,
历史记载,是人类的精神财富。我们在长者面前还是要毕恭毕敬--这是东方人的传
统。在西方,师生是平等的。在教授面前就象在同学面前一样,那时另外一种文化。
5、理论与实践。法学有强烈的实践性目的,但也有对法学的错误认识。或者割裂两
者,或者过分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这些情况都容易发生。不去实践和急于
去实践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会提供许多实践性的素材,会分析案例,甚至田野调查。学校会提供更多的有
组织的活动,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一些司法设施,组织模拟司法,或者在司法
机关见习等等。这些都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培养对司法的实际认识的环节,也是一
个从课堂学习到实际操作的过渡。
(三)几点技巧
1、全局之学。学习法学要以全局的态度去对待。我们不提倡只知概念不懂系统的做
法--不要拿著一些法学的器官去渲耀说,“看!我们掌握了法学了!”
在学习中,概念要理解,理论也要很好地把握。在读书的时候,就要精读和通读并
用。
在开始法学学习之初,如果单纯去思考,思考就成了空想,从空想到妄想,一步之
遥。去思考应该基于一定的概念,理论和事实。因此,首要的事情就是把基本的书
通读一下。这样才能对这个机体而不是器官留下一个整体的印象。
2、理性之学。在学习过程中,要展开理性的讨论。这与因世界观而发生的矛盾有别,
也与吵架不同。对於前者,不要因为意见分歧而随意地把对方当作敌人,在一些问
题特别敏感的国家,还是应当注意。比如在德国,对於法西斯主义,在美国,对於
恐怖主义,在中国,对於分裂主义,等等,要因时因地而遵循禁忌。对於后者,年
轻的学生可能也会因为在辩论中处於优势与劣势而产生激动。这些,都是应当避免
的。
3、自由之学。传统应试教育方式剥夺了思考的自由。全世界的教育都在检讨和改革
进程当中。我认为要在有一定压力的情况下,以最小的努力,换取最大的效果,博
览群书,跨学科作业。
二、刑事法学的学习
(一)明快之学。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犯罪是灰暗的,研究犯罪的学
问刑事法学也是灰暗的。有多少学生,把厌恶刑法的理由描述成是因为刑法是灰暗
的。犯罪之对于成年人,就象漆黑的夜晚之对于幼儿。幼年的时候,只知道夜晚的
黑暗,而不知道社会上的凶险。在没有接触刑法之前,犯罪好像离我们非常遥远,
好像事不关己的样子。长大了,发现漆黑的夜晚并不可怖,而凶险的社会才真正令
人们的灵魂噤若寒蝉。
我们会逐渐看到,明快的世界里面黑暗无处不在。过去,我们可能没有看见。现在,
开始不得不去看。但是不要因为进入这个黑暗的世界而把人生也塑造成灰暗的。学
习法学的人,要力争保持脱身于灰暗之外。这样,需要有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
正义的信念。
我在芬兰住在离北极8公里的地方,冬天的时候黑夜很漫长。但是我走在昏暗的灯光
下,就想著,什么时候这些灯灭了,我就能看到太阳。我不能想这些灯再亮一些,
再亮一些。它们只是为了人们在没有太阳的时候能够见到光明而设立的。法律也是
这样。
(二)弱者之学。学习刑事法学,要置身于弱者的立场。谁是弱者?多数情况下,犯
罪被害人是弱者。但是,另外一方面,犯罪人也可能是弱者。因为犯罪发生在一种
社会或者国家的制度范围内,刑罚是社会或者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动。我们将来要为
弱者提供服务,不仅为被害人,而且为犯罪人。这样在我们心目中,不应当具有作
为一个普通公民具有的那种对於犯罪的仇恨。如果我们遇到犯罪,我们也会仇恨,
这是正常人的态度。但是我们面对的不是仇恨和报复,而是理性的惩罚,让犯罪人
得到他应得的惩罚。
和社会上最恶劣的事、最刁蛮的人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是司法领域各种职业的
人,往往也会有两种结局,一种是经不住耳濡目染,与最刁蛮的人为伍,也变成刁
蛮无比;另一种是所谓正直的人,不得不在社会上树立许多恶人以为敌人,甚至成
为这些敌人的牺牲品。在全世界都是这样。有人说我去保持中立,学得圆滑,巧妙。
那样的人也是有的。不过,还是处於这两种类型当中。
2、法学是浅薄之学。世界上的许多法学大家都认为,法学不是能够废寝忘食热衷于
之的学问,也不是能带来革命性的思想变革和世界历史性的大发现的学问。自古以
来,法学界没有产生过能和阿基米德、康德、马克思?韦伯相媲美的学者。和自然科
学界名垂青史的学者比较,即使是最伟大的法学家的功绩,也显得非常逊色。要想
在法学的研究领域有所成就,就必须要从事跨学科的工作,或者和自然科学的发展
想联系,或者和社会科学的其他部门相结合。有人固守法学领域,说我严格遵循学
科的划分原则,那他就只能逞一时之强,而没有永久的价值。所以,抛弃世俗的观
念,进行跨学科的作业,在学术方面才能有所成就。
历数我们法学中耳熟能详的思想家,无一不是得了跨学科作业之利。这样的例子甚
至中学生都能举的出来。你能说那些人只是法学家吗?与其说他们是法学家,不如
说他们是哲学家或者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等。
3、法学是循序之学。但是,要说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广博,它又是无限的,象永持续
不断的大海,也象满天星斗的夜空,在我们面前展示开来。我们面对大海与苍穹的
时候,贪欲和禁欲交替,绝望和热衷冲突,总是容易有所动摇。不过,法学的学习
要逐渐积累,聚沙成塔,积腋成裘。想找到投机取巧恶方法是没有的。现在世界各
国,学生作弊是很普遍的现象。平时作业的时候互相抄袭,考试的时候互相帮助,
甚至毕业论文还要剽窃。
网络的兴起,更是为剽窃提供了无限的资源和无比的便利。根据西方学者的不完全
统计,有至少250个英文网站为学生提供作业和毕业论文作弊的有偿服务。我的研究
发现是,中文网站或者说设立在中国大陆的网站也开始了这样的服务。鉴于我不能
亲自去考察真相,我不能点出它们的名称,也不能提供它们的网址。
当然剽窃和作弊不单纯是学生的专利,为人师表的大学教授,天下独尊的科学院院
士卷入作弊和剽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我在国外期间偶尔也查阅一些有关剽窃的案
例,发现有很多海外的中国人也因为剽窃而被揭发甚至起诉。这是非常不幸而令人
尴尬的事情。是不是我们的什么体制促成了这种弊端呢?
但是我们是学习法学的,法学是研究规矩的学问。研究者和学习者都不遵守规矩,
这种学习和研究有什么意义呢?
(二)法学是灵性之学。
1、摆脱死记硬背。
从中学时代起,就形成一种说法:“文科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这是一贯的做法。
在大学的学习中,有必要抛弃这种落后的观念。教育体制,也应该朝著避免这样的
弊端而不是促成这样的弊端的方向去改革。但是,现在的一些所谓的改革,实际上
使我们已经很落后的考试制度雪上加霜,以改革的名义,作了复古的事情。
过去的大学教师,一上讲台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教学生如何做笔记。他们教学生
各种层次的标记符号,一、二、三、四,(一)、(二)、(三)、(四),1、2、
3、4,(1),(2),(3),(4),等等,等等。现在看来,这种做法没有多少
好处。这个背后代表著一系列的机械运动,老师在教材里写著,在黑板上抄著,在
嘴里念著,学生照猫画虎,在笔记上抄下,下课后背著。老师还威胁学生说,我要
考的就是你们的笔记。学生们把做笔记、背笔记当成就是学习。你们能学到什么呢?
还有的老师不把学生听不听作为课堂教学质量的尺度,而是把多少学生在做笔记作
为衡量的标准。这种要求不也有些偏差吗?
2、灵活思考。概念只是思考的工具,它本身没有什么目的。比如说法学的许多术语,
是大家共同游戏的规则,最终的目的则是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去在游戏中赢对手。
因此,完全理解这些规则,而不加以利用,还是毫无意义。利用过程中,必须在自
己的头脑中具有法学的思考轨迹。特别是要求政策判断的思考轨迹,以及理论思考
的轨迹。
有些中国的大学教授,不仅把概念就当作是学问,而且把概念就当作是确立威严的
基础。我参加过一次某所大学举办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的问题是连珠炮式
的八,九个名词解释。当然他要求的是把他的主张回答出来,而 我是从另外一所大
学的研究生院毕业的。不得了啦,要是我上了这个教授的博士,那日本的教授,芬
兰的教授,还有中国大学里面真正的法学教授,还能承认我的价值吗?
我向来主张法学不是一台机器。法学中的概念也不是机器的零件。法学是一个有机
体。概念是它的器官。我就想给那个大学教授提出一个建议,你把自己的身体器官
都分开来看看,你还能不能来主持考试。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哈特写了一本叫《法
的概念》的著作,德沃金也有《法的帝国》的著作,都没有得出什么叫法的定义。
你一个教授,竟然在一本教科书里面罗列了至少1,000个概念。相形之下,才能发
现这里面的问题之所在。试想,如果苏格拉底,柏拉图,孔子,孟子,都是来建立
定义的人,那他们还能为我们所敬仰吗?
3、否定权威。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学术界开始讲究起权威来了。甚至於在握当了
大学教师的时候,就有人说你是我们这里的某学科的权威。我认为,所谓权威是不
存在的。我们必须用发展的,批判的眼光去看问题。
法学,一直就被西方学术界当作保守的学问。要是树立权威的话,这里面国家的权
威、学术的权威、现实的权威、通说的权威、实务的权威等等,甚至在有些国家和
地区还有黑社会的权威,在法学的学说和理论中,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权威的情况。
在我们的课堂上,教师可能还有出题,打分的权威。就象我举的大学教授招收博士
的例子,他那样作是完全合法,合理,甚至合情的。我没有指责他。
但是,在法学中,所谓权威应该服从理性。学生应该多疑问、多收集信息、多思考,
在理论的光芒照耀下进行价值判断。
4、心理平衡。法学是实践的学问,要求结论的妥当性,领教理论,反省政策。唯我
独尊,是宗教界的事情。法学只在社会中存在,是研究社会的学科。
我们说权威不存在,并不是说因为我们不是权威而产生嫉妒。我们要作的事情,是
向有一技之长的教授们学习。学术界还是有很多颇有建树的教授,在那里辛勤耕耘
著。他们从来没有因为我们不称他们权威而苦恼。他们的成就放在那里,社会承认,
历史记载,是人类的精神财富。我们在长者面前还是要毕恭毕敬--这是东方人的传
统。在西方,师生是平等的。在教授面前就象在同学面前一样,那时另外一种文化。
5、理论与实践。法学有强烈的实践性目的,但也有对法学的错误认识。或者割裂两
者,或者过分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这些情况都容易发生。不去实践和急于
去实践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会提供许多实践性的素材,会分析案例,甚至田野调查。学校会提供更多的有
组织的活动,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一些司法设施,组织模拟司法,或者在司法
机关见习等等。这些都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培养对司法的实际认识的环节,也是一
个从课堂学习到实际操作的过渡。
(三)几点技巧
1、全局之学。学习法学要以全局的态度去对待。我们不提倡只知概念不懂系统的做
法--不要拿著一些法学的器官去渲耀说,“看!我们掌握了法学了!”
在学习中,概念要理解,理论也要很好地把握。在读书的时候,就要精读和通读并
用。
在开始法学学习之初,如果单纯去思考,思考就成了空想,从空想到妄想,一步之
遥。去思考应该基于一定的概念,理论和事实。因此,首要的事情就是把基本的书
通读一下。这样才能对这个机体而不是器官留下一个整体的印象。
2、理性之学。在学习过程中,要展开理性的讨论。这与因世界观而发生的矛盾有别,
也与吵架不同。对於前者,不要因为意见分歧而随意地把对方当作敌人,在一些问
题特别敏感的国家,还是应当注意。比如在德国,对於法西斯主义,在美国,对於
恐怖主义,在中国,对於分裂主义,等等,要因时因地而遵循禁忌。对於后者,年
轻的学生可能也会因为在辩论中处於优势与劣势而产生激动。这些,都是应当避免
的。
3、自由之学。传统应试教育方式剥夺了思考的自由。全世界的教育都在检讨和改革
进程当中。我认为要在有一定压力的情况下,以最小的努力,换取最大的效果,博
览群书,跨学科作业。
二、刑事法学的学习
(一)明快之学。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犯罪是灰暗的,研究犯罪的学
问刑事法学也是灰暗的。有多少学生,把厌恶刑法的理由描述成是因为刑法是灰暗
的。犯罪之对于成年人,就象漆黑的夜晚之对于幼儿。幼年的时候,只知道夜晚的
黑暗,而不知道社会上的凶险。在没有接触刑法之前,犯罪好像离我们非常遥远,
好像事不关己的样子。长大了,发现漆黑的夜晚并不可怖,而凶险的社会才真正令
人们的灵魂噤若寒蝉。
我们会逐渐看到,明快的世界里面黑暗无处不在。过去,我们可能没有看见。现在,
开始不得不去看。但是不要因为进入这个黑暗的世界而把人生也塑造成灰暗的。学
习法学的人,要力争保持脱身于灰暗之外。这样,需要有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
正义的信念。
我在芬兰住在离北极8公里的地方,冬天的时候黑夜很漫长。但是我走在昏暗的灯光
下,就想著,什么时候这些灯灭了,我就能看到太阳。我不能想这些灯再亮一些,
再亮一些。它们只是为了人们在没有太阳的时候能够见到光明而设立的。法律也是
这样。
(二)弱者之学。学习刑事法学,要置身于弱者的立场。谁是弱者?多数情况下,犯
罪被害人是弱者。但是,另外一方面,犯罪人也可能是弱者。因为犯罪发生在一种
社会或者国家的制度范围内,刑罚是社会或者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动。我们将来要为
弱者提供服务,不仅为被害人,而且为犯罪人。这样在我们心目中,不应当具有作
为一个普通公民具有的那种对於犯罪的仇恨。如果我们遇到犯罪,我们也会仇恨,
这是正常人的态度。但是我们面对的不是仇恨和报复,而是理性的惩罚,让犯罪人
得到他应得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