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中国法学大腕跳槽大换血贺卫方浙大重走学术路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20 09:08:01, 评分: 0 )

    这个作者的职业素养真差,用这样的标题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17 15:22:05, 评分: 5 )

    5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15 15:19:50, 评分: 0 )

    违法办案不是有眼无珠,而是故意的对违法视而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昆刑初字第94号],物证没有刑事鉴定就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1)内刑再通字第34号],认定:“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受害人周颜波的陈述,同案犯孟和的供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办案实体不合法,证据不充分,没给李春义获得辩护的权利,把违法认定应以认定。
  • 删除 引用 善建者不拔 (2008-11-07 23:25:47, 评分: 0 )

    正如文章说的,人才的流动有利于中国整个法学教育的发展。。。总不能一直把精英们聚集在京城。。。。。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04 20:03:03, 评分: 0 )

    这个“左克青年党员”就当是乱咬就行了

    原帖由Guest于2008-09-14 19:22:57发表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2647
    北大一个叫"左克的青年党员"曾写...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8 19:12:07, 评分: 0 )

    为什么不把家搬走呢?还在北京做什么?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3 10:54:14, 评分: 0 )

    李春义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拘留李春义时办案,没有现场勘查笔录,没有李春义承认犯罪,没有局长盖章(签字)的拘留证,拘留后24小时没有讯问。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物证刑事鉴定时,没有证据和事实时,逮捕李春义下证时24小时也没有讯问,凭虚假口供起诉李春义。法院一审重审检察院没下起诉书,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开庭审理裁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定罪准确,维持原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认定:“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证人司某某证言”。司某某证言没有经过开庭质证就采纳认定。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法院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定:“包头市昆都仑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单[(2004)刑申二通字第2号],写:“经审查属于下列第(2)"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不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电话中告诉:“案件不归法院管了!”检察院和法院违法办案,把法律形同虚设!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16 10:24:04, 评分: 0 )

    公检法的正面是公正执法依法办案,背面黑暗就是不依法违法办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李春义,在没有犯罪事实时被公安局非法拘留;在没有犯罪事实时被检察院凭虚假口供逮捕、起诉;在没有犯罪事实时被法院故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局为什么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就非法拘留李春义,检察院为什么不以事实为根据非法逮捕李春义,为什么不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起诉李春义,法院是法律最后一到防线,为什么不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故意的枉法判决?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04 20:37:31, 评分: 0 )

    乱弹琴 老贺一个人叫什么法学中心南移 什么是法学中心 懂不懂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9-16 14:50:44,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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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9-14 19:22:57, 评分: 0 )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2647
    北大一个叫"左克的青年党员"曾写信骂北大党委,号称:
    不处理贺卫方就是北大党委叛党
    可见
    北方不好待啊!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7-25 00:14:52, 评分: 0 )

    本报道部分失实,以讹传讹,
    武汉大学的林亚刚老师和康均心老师都在武大,
    确切消息均不会离开。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7-17 23:33:40,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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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7-10 16:25:20,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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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7-02 20:57:09, 评分: 0 )

    能有谁愿意来湖大就好了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5-17 21:43:56, 评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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