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为人民服务的幻象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2-05 10:11:07, 评分: 0 )

    司法树立形象要靠公正,违法腐败损害司法形象,把自己丑陋的地方说成美,唬弄盲人还可以,唬弄不是盲人的眼球不要用小儿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李春义案,法院人说:“不用再起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检察院没下起诉,在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没有新的证据时,李春义的案子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两个书记员到拘留所里提审李并作了笔录,有一个书记员还是上次一审的书记员。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没有下起诉,代理检察员又一个人,在开庭时进行公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昆刑初字第94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审判决又用已撤销判决里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12613.35元。量刑明显不当,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上级检察院和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这是在唬弄李春义?还是在唬弄法律!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29 10:14:40, 评分: 0 )

    不知道的法律问题?看到法律的规定就会知道!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检察院原昆在法庭上:举证包头市公安局给周的左眼作的重伤害法医鉴定,没有伤害级别,没有鉴定是否李春义伤害了周颜波。举证时还拿出了一张裤带断为三节的照片,说:李春义拽断了周裤带,裤带没有刑事鉴定,公诉举证的物证不具有合法性。《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周在法庭上说:孟和解我的裤带。孟说:“我叫周自己解的裤带”,裤带没有刑事鉴定,检察院认定李春义一人拽断了周裤带。法院就判决:二人拽断腰带,证据自相矛盾,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17 18:31:04, 评分: 0 )

    法院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李春义案,怎么说了不算?算了不说?检察院对李春义案子没下起诉,法院判决书违反法律程序,写:“对公诉机关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采纳。” 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检察院和法院不知道这是违法吗?法律规定为什么在李春义案中就不管用?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9 11:15:50, 评分: 0 )

    法院的信访人不要忽悠人,不要当违法的挡箭牌,不要挂羊头卖狗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昆刑初字第94号],用一审撤销的起诉书,重审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法院信访人解释:法院只撤销法院的判决,不撤销检察院起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151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李春义没有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信访人懂不懂法?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0 10:42:36, 评分: 0 )

    司法办案有法律的程序,刑事案件违反法律程序就是违法办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没下起诉书,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昆刑初字第94号],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12613.35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8)包刑终字第40号],不开庭审理裁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定罪准确,维持原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包检申复通(2000)1号],认定:“法院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内检控申通(2003)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单[(2004)刑申二通字第2号],写:“经审查属于下列第(2)"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不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检察院不下起诉书,法律文书不全违反法律程序,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检察院不知道这是违法办案吗?检察院是怎样法律监督的呢?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8-28 11:00:14,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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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4-09 11:29:03, 评分: 0 )

    无论是“君权神授”还是“人民公意”下的“为人民服务”都不过是一张画皮而已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3-31 16:03:56, 评分: 0 )

    在专制而非民主下的“仁政”或者“为人民服务”永远只是专制者的伪善,尤其在当今民主大潮风起云涌的时代,我们更有理由这么说!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3-31 16:03:38,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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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2-28 12:40:15, 评分: 0 )

    西方对人性论的假设是:人性本恶.

    东方社会心理,有利他主义幻想.

    利他主义,在东方的士大夫和广大民众之间是有共享空间的.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7-12-20 11:18:07,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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