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劝募行善的德性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27 12:44:41, 评分: 0 )

    依法办案正确,不依法办案违法。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没下起诉书,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一审(重审)公开宣判: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包头市检察院和自治区检察院认定:“量刑适当”。包头市中级法院和自治区高级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这是挑战国家法律!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19 11:03:57, 评分: 0 )

    司法办案不应是盲人摸象,摸象腿的人说:大象像个柱子。摸大象耳朵的人说:大象像个扇子。内蒙古包头市李春义案子办案人望风捕影,法院在没有事实时,没有起诉书时,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几个部门审理后都认定事实清楚,办案人谁不知道没有起诉书把人判刑违反法律程序?认定事实清楚是悖论。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11 17:13:49, 评分: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刑诉法》 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内蒙古包头市李春义案中没有物证证明李春义有罪。案中周有12次说法不一,孟和有9次说法不一。但还是认定李有罪定罪,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没有特权超越法律办案,办李春义案的司法人员失德、违反、违宪,把无罪的李春义故意办有罪?案件为何要违反事实呢?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1-08 17:37:59, 评分: 0 )

    文明城市里文明执法违法?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在没有事实时拘留李春义,在拘留所里给李春义带了八天脚镣子,这是重刑犯的待遇。法院一审(重审)开庭时,检察院没有下起诉书,代理检察员原昆一个人就参加公诉,法院审理简易程序不用检察院人参加,检察院一个人参加公诉是什么程序呢?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12613.35元。这条法律规定不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规定,案件是无法可依适用法律不对,执行的是什么法律规定呢?请法院依法解释清楚。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8 12:29:23, 评分: 0 )

    法律保护你!没有刑事鉴定李春义有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公检法,追究李春义刑事责任,案中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检察院和法院认为:“适用法律正确。”不给纠正,案中现在查到的违反法律、法规一百多条。肯定就是否定,案中肯定李春义有罪,也就否定了违反法律、法规一百多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是国家大法,公检法办案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使用特权,把理字理解成大王就有理,把自己当成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大王,办案没有王法。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1 12:32:35, 评分: 0 )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检察院凭口供起诉李春义,法院一审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法院二审裁定:裁定撤销原判。法院一审(重审)检察院又用一审被撤销的起诉书,检察院一个人就参加开庭公诉,检察院人说:法院二审裁定只撤销一审判决,不撤销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只能下一次。一个连自己都不信奉法律的人成为检察人员,怎么能让他人信奉法律呢?如果正义得不到伸张,公正就像涂抹在伤口上的香水,伤口就永远得不到清洗,它就会不断地化脓溃烂,而正义的伸张则取决于遵纪守法司法人员公正办案。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12 17:42:47, 评分: 0 )

    一旦你把指纹留在了现场,就相当于你留下了自己的名片。内蒙古包头市李春义案件办案公诉人指控:李春义拽断受害人裤带,抽打受害人。李否认此事要求鉴定裤带上指纹认证,法官说:鉴定不出来。裤带没刑事鉴定就认定:李春义拽断裤带。裤带上没鉴定有无李春义指纹, 案件中没有物证证明李有罪,违反法律规定给李定罪。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7-12-25 12:49:35, 评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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