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精神是只什么样的鸟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10-22 10:30:53, 评分: 0 )

    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12613.35元。法官解释说:“法律我们可以参考执行。”法官怎么能参考三年以上的法律规定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呢?这是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判决用已撤销判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裁定听取没有委托律师意见,中级法院的王峰二次担任审判长第二次裁定,没开庭审理,李春义没有获得辩护权,事实不清就下裁定,在证据没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高级法院驳回申诉认定:“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法官对法律有执行权,没有违法权,案中不依法办案问题非常严重。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7-12-25 13:33:56, 评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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